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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機構跨境捐贈

發布時間: 2022-06-26 17:55:55

1、企業將自產貨物從境內機構轉移到境外機構時的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如何處理?

企業所得稅的視同銷售和增值稅的視同銷售是有區別的。
人家問的是企業所得稅的視同銷售!!! 企業所得稅中貨物已送到境外的本公司分支機構,在沒有銷售時是不產生收入的,所以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所得稅的視同銷售包括捐贈、自產貨物發給職工當福利(或低價銷售按市場價計算收入、沒有同類售價才按相同或類似企業的相同或類似產品價格,如果前兩個都沒有就按組成價格或核定成本利潤率計算應稅所得額)

2、境外捐贈醫療器械如何辦理?(急)

對境外醫療器械捐贈機構及其捐贈的醫療器械
實施登記備案工作程序(暫行)

根據國家質檢總局2005年第159號公告和2006年第17號公告規定:凡向中國境內捐贈醫療器械的境外捐贈機構,需由其或其在中國的代理機構在捐贈前向國家質檢總局申請登記;對所捐贈的醫療器械須在捐贈協議簽訂前向國家質檢總局申請備案。實施登記備案工作程序如下:
一、向中國境內捐贈醫療器械的境外捐贈機構,在捐贈前,需由其或其在中國的代理機構向國家質檢總局申請登記。申請登記時,填寫《境外醫療器械捐贈機構登記申請書》(見附表1),並需提交以下資料:
1)捐贈機構的主體證明文件;
2)捐贈機構的國內代理機構主體證明文件;
3)捐贈機構對其國內代理機構授權證明。
總局在審核有關資料後,對符合條件的捐贈機構簽發《境外醫療器械捐贈機構登記證明》(見附表2)。必要時,總局可就有關資料真實性、有效性徵詢民政部等相關部門。
國外捐贈機構或其在中國的代理機構的相關信息變更後15天內須向國家質檢總局提出書面變更報告,經重新核准發證後,方可繼續使用,逾期作廢。
二、捐贈機構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有關機構捐贈醫療器械前,接受捐贈機構或其代理機構對所捐贈的醫療器械須在捐贈協議簽訂前向國家質檢總局申請備案,說明貨物流向,填寫《境外捐贈醫療器械產品備案申請》(見附表3)和《捐贈醫療器械產品一覽表》(見附表4),並需提交以下資料:
1)質檢總局簽發的《境外醫療器械捐贈機構登記證明》;
2)受捐贈機構主體證明文件;
3)受捐贈機構同意接受捐贈的證明;
4)捐贈機構對所捐贈醫療器械符合有關國家進口規定的證明;
5)其他有關資料。
總局根據公告的有關要求對提交資料審核,必要時,總局可就有關資料真實性、有效性徵詢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等相關部門。對符合要求的,在《境外捐贈醫療器械產品備案申請》和《捐贈醫療器械產品一覽表》上加蓋備案印章,給與備案。國家質檢總局對屬於第三類醫療器械的,可指定有關境外檢驗機構實施裝運前預檢驗。
三、對進口捐贈醫療器械,各地檢驗檢疫機構需審核加蓋備案印章的《境外捐贈醫療器械產品備案申請》和《捐贈醫療器械產品一覽表》對需實施裝運前預檢驗的,還應審核指定境外檢驗機構簽發的《裝運前預檢驗證書》。屬強制性安全認證制度的應加強入境驗證工作,對未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目錄》內產品一律不得進口。
四、對於進口捐贈敏感的醫療器械,由總局指定的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在進口口岸進行檢驗,如發現有不合格情況,就地封存,銷毀或退貨;未發現不合格情況,出具檢驗檢疫證明後,准予轉運,並將有關信息通知使用地檢驗檢疫機構,以便後續監管(進口捐贈敏感的醫療器械管理目錄另行發布)。
對於進口捐贈的非敏感的醫療器械,口岸檢驗檢疫機構不在口岸實施檢驗,僅實施查驗,由使用地檢驗檢疫機構從嚴把關,實施批批檢驗。
五、各地檢驗檢疫機構或指定的有關境外檢驗機構發現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判定該批捐贈醫療器械不合格,並報總局檢驗監管司:
1)使用過的的醫療器械;
2)過期或失效的醫療器械;
3)包裝已經破損、外觀不合格的一次性醫療器械;
4)安全、衛生、環保項目不合格的醫療器械。
六、檢驗監管司收到各地檢驗檢疫機構或指定的有關境外檢驗機構上報的不合格情況報告後,根據調查結果,按《商檢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理。必要時,通報海關總署或建議民政部門予以嚴肅處理,直至撤銷其登記。
七、用於中國境內突發事件(類似非典、海嘯等)的捐贈進口的醫療器械,由民政部、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出具確認證明,並協商國家質檢總局給予通關便利。
八、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捐贈的救災醫療器械,由民政部、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出具確認證明,並協商國家質檢總局給予通關便利。

3、跨境付匯超過100萬人民幣需要稅務備案嗎

一、境內機構和個人向境外單筆支付等值5萬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萬美元,下同)下列外匯資金,除本公告第三條規定的情形外,均應向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進行稅務備案,主管稅務機關僅為地稅機關的,應向所在地同級國稅機關備案:
(一)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包括運輸、旅遊、通信、建築安裝及勞務承包、保險服務、金融服務、計算機和信息服務、專有權利使用和特許、體育文化和娛樂服務、其他商業服務、政府服務等服務貿易收入;
(二)境外個人在境內的工作報酬,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股息、紅利、利潤、直接債務利息、擔保費以及非資本轉移的捐贈、賠償、稅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經常轉移收入;
(三)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融資租賃租金、不動產的轉讓收入、股權轉讓所得以及外國投資者其他合法所得。
外國投資者以境內直接投資合法所得在境內再投資單筆5萬美元以上的,應按照本規定進行稅務備案。

4、中國銀行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和資本項目外匯賬戶開戶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中國銀行經常項目外匯賬戶、資本項目外匯賬戶開戶辦理條件(一)境內機構、駐華機構的下列項目外匯,可以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1、經營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勞務、技術合作的境內機構,在其業務項目進行中發生的業務往來外匯;2、從事代理對外或者境外業務的境內機構代收代付的外匯;3、境內機構暫收待付或者暫收待結項下的外匯,包括境外匯入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先收後支的轉口貿易收匯、郵電部門辦理國際匯兌業務的外匯匯兌款、鐵路部門辦理境外保價運輸業務收取的外匯、海關收取的外匯保證金、抵押金等;4、經交通部批准從事國際海洋運輸業務的遠洋運輸公司,經外經貿部批准從事國際的外運公司和租船公司的業務往來外匯;5、保險機構受理外匯保險、需向境外分保以及尚未結算的保費;6、根據協議規定需用於境外支付的境外捐贈、資助或者援助的外匯;7、免稅品公司經營免稅品業務收入的外匯;8、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從事大型機電產品出口項目,該項目總金額和執行期達到標準的,或者國際招標項目過程中收到的預付款及進度款;9、國際旅行社收取的、國外旅遊機構預付的、在外匯局核定保留比例內的外匯;10、外商投資企業在外匯局核定的最高金額以內的經常項目項下外匯;11、境內機構用於償付境內外外匯債務利息及費用的外匯;12、駐華機構由境外匯入的外匯經費;13、境內機構經外匯局批准允許保留的經常項目項下的其他外匯。(二)境內機構、駐華機構的下列項目外匯,可以開立資本項目外匯賬戶:1、境內機構借用的外債、外債轉貸款和境內中資金融機構的外匯貸款;2、境內機構用於償付境內外外匯債務本金的外匯;3、境內機構發行股票收入的外匯;4、外商投資企業中外投資方以外匯投入的資本金;5、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為籌建外商投資企業匯入的外匯;6、境內機構資產存量變現取得的外匯;7、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在境內買賣B股的外匯;8、經外匯局批準的其他資本項目下的外匯。
以上內容供您參考,業務規定請以實際為准。
如有疑問,歡迎咨詢中國銀行在線客服。
誠邀您下載使用中國銀行手機銀行APP或中銀跨境GO APP辦理相關業務。

5、中國銀行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和資本項目外匯賬戶開戶有什麼條件

中國銀行經常項目外匯賬戶、資本項目外匯賬戶開戶辦理條件(一)境內機構、駐華機構的下列項目外匯,可以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1、經營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勞務、技術合作的境內機構,在其業務項目進行中發生的業務往來外匯;2、從事代理對外或者境外業務的境內機構代收代付的外匯;3、境內機構暫收待付或者暫收待結項下的外匯,包括境外匯入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先收後支的轉口貿易收匯、郵電部門辦理國際匯兌業務的外匯匯兌款、鐵路部門辦理境外保價運輸業務收取的外匯、海關收取的外匯保證金、抵押金等;4、經交通部批准從事國際海洋運輸業務的遠洋運輸公司,經外經貿部批准從事國際的外運公司和租船公司的業務往來外匯;5、保險機構受理外匯保險、需向境外分保以及尚未結算的保費;6、根據協議規定需用於境外支付的境外捐贈、資助或者援助的外匯;7、免稅品公司經營免稅品業務收入的外匯;8、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從事大型機電產品出口項目,該項目總金額和執行期達到標準的,或者國際招標項目過程中收到的預付款及進度款;9、國際旅行社收取的、國外旅遊機構預付的、在外匯局核定保留比例內的外匯;10、外商投資企業在外匯局核定的最高金額以內的經常項目項下外匯;11、境內機構用於償付境內外外匯債務利息及費用的外匯;12、駐華機構由境外匯入的外匯經費;13、境內機構經外匯局批准允許保留的經常項目項下的其他外匯。(二)境內機構、駐華機構的下列項目外匯,可以開立資本項目外匯賬戶:1、境內機構借用的外債、外債轉貸款和境內中資金融機構的外匯貸款;2、境內機構用於償付境內外外匯債務本金的外匯;3、境內機構發行股票收入的外匯;4、外商投資企業中外投資方以外匯投入的資本金;5、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為籌建外商投資企業匯入的外匯;6、境內機構資產存量變現取得的外匯;7、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在境內買賣B股的外匯;8、經外匯局批準的其他資本項目下的外匯。
以上內容供您參考,最新業務變動請以中行官網公布為准。
如有疑問,歡迎咨詢中國銀行在線客服或下載使用中國銀行手機銀行APP咨詢、辦理相關業務。

6、企業所得稅捐贈扣除標准

法律分析:1、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於慈善活動、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本條所稱公益性社會組織,應當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本條所稱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大於零的數額2、企業當年發生及以前年度結轉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准予在當年稅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過企業當年年度利潤總額的12%3、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未在當年稅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後年度結轉扣除,但結轉年限自捐贈發生年度的次年起計算最長不得超過三年4、企業在對公益性捐贈支出計算扣除時,應先扣除以前年度結轉的捐贈支出,再扣除當年發生的捐贈支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二十二條 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乘以適用稅率,減除依照本法關於稅收優惠的規定減免和抵免的稅額後的余額,為應納稅額。

第二十三條 企業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額,可以從其當期應納稅額中抵免,抵免限額為該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可以在以後五個年度內,用每年度抵免限額抵免當年應抵稅額後的余額進行抵補:

(一)居民企業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應稅所得;

(二)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取得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應稅所得。

7、跨境匯款親屬捐贈有金額限制嗎

跨境匯款親屬捐贈有金額限制的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政策規定,境內個人外匯匯出境外用於經常項目支出,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外匯儲蓄賬戶內外匯匯出境外當日累計等值5萬美元以下(含)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憑經常項目項下有交易額的真實性憑證辦理。

(二)手持外幣現鈔匯出當日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下(含)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憑經常項目項下有交易額的真實性憑證、經海關簽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或本人原存款銀行外幣現鈔提取單據辦理。

境外個人經常項目外匯匯出境外,按以下規定在銀行辦理:

(一)外匯儲蓄賬戶內外匯匯出,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

(二)手持外幣現鈔匯出,當日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下(含)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還應提供經海關簽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或本人原存款銀行外幣現鈔提取單據辦理。

8、企業捐贈免稅政策

法律分析:1、企業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應對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2、企業和個人直接向承擔向疫情防控任務的醫院捐贈用於應對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二十六條 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一)國債利息收入;(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四)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第二十七條 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徵、減征企業所得稅:(一)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二)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三)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四)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五)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

第二十八條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第二十九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對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於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決定減征或者免徵。自治州、自治縣決定減征或者免徵的,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條 企業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一)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二)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

第三十一條 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第三十二條 企業的固定資產由於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第三十三條 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

第三十四條 企業購置用於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

9、若境內機構或個人向境外支付外匯資金,在什麼情形下需要到所在地稅務機關進行稅務備案?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號)規定:「一、境內機構和個人向境外單筆支付等值5萬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萬美元,下同)下列外匯資金,除本公告第三條規定的情形外,均應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稅務備案:
(一)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包括運輸、旅遊、通信、建築安裝及勞務承包、保險服務、金融服務、計算機和信息服務、專有權利使用和特許、體育文化和娛樂服務、其他商業服務、政府服務等服務貿易收入;
(二)境外個人在境內的工作報酬,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股息、紅利、利潤、直接債務利息、擔保費以及非資本轉移的捐贈、賠償、稅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經常轉移收入;
(三)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融資租賃租金、不動產的轉讓收入、股權轉讓所得以及外國投資者其他合法所得。
外國投資者以境內直接投資合法所得在境內再投資單筆5萬美元以上的,應按照本規定進行稅務備案。
......
十二、本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