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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人民幣結算試行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 2022-05-23 03:24:12

1、人民幣境外結演算法律規則

中國人民銀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 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條 根據《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試點地區的企業以人民幣報關並以人民幣結算的進出口貿易結算,適用《辦法》及本細則。

第三條 為境外參加銀行開立人民幣同業往來賬戶,境內代理銀行應當與境外參加銀行簽訂代理結算協議,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賬戶開立的條件、賬戶變更撤銷的處理手續、信息報送授權等內容。 境內代理銀行在為境外參加銀行開立人民幣同業往來賬戶時,應當要求境外參加銀行提供其在本國或本地區的登記注冊文件或者本國監管部門批准其成立的證明、法定代表人或指定簽字人的有效身份證件等作為開戶證明文件,並對上述文件的真實性、完整性及合規性進行認真審查。 境內代理銀行為境外參加銀行開立人民幣同業往來賬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應當填制《開立人民幣同業往來賬戶備案表》(備案表格式和內容由試點地區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確定),連同人民幣代理結算協議復印件、境外參加銀行的開戶證明文件復印件及其他開戶資料報送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備案。 境外參加銀行的同業往來賬戶只能用於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該類賬戶暫不納入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系統。但境內代理銀行應在本行管理系統中對該類賬戶做特殊標記。

第四條 境外參加銀行開戶資料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以書面方式通知境內代理銀行,並按開戶時簽訂的代理結算協議辦理變更手續。境內代理銀行接到變更通知後,應當及時辦理變更手續,並於2個工作日內通過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變更信息。

第五條 因業務變化、機構撤並等原因,境外參加銀行需撤銷在境內代理銀行開立的人民幣同業往來賬戶的,應當向境內代理銀行提出撤銷人民幣同業往來賬戶的書面申請。境內代理銀行應與境外參加銀行終止人民幣代理結算協議,並為其辦理銷戶手續,同時於撤銷賬戶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通過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銷戶信息。

第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境內代理銀行與境外參加銀行之間的人民幣購售業務實行年度人民幣購售日終累計凈額雙向規模管理,境內代理銀行可以按照境外參加銀行的要求在限額以內辦理購售人民幣業務,境內代理銀行購售限額由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境內代理銀行應當單獨建立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項下的人民幣敞口頭寸台賬,准確記錄為境外參加銀行辦理人民幣購售的情況。

第七條 境內代理銀行對境外參加銀行的賬戶融資總余額不得超過其人民幣各項存款上年末余額的1%,融資期限不得超過1個月,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調整。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對境內代理銀行的賬戶融資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八條 境內代理銀行與境外參加銀行應以國際通行的方式確認賬戶融資交易。

第九條 港澳人民幣清算行申請加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應向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請文件;

(二)登記注冊文件,或者注冊地監管部門批准其成立的證明;

(三)證明人民幣清算行資格的文件;

(四)章程;

(五)同業拆借內控制度;

(六)負責同業拆借的人員情況;

(七)近三年經審計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八)近兩年人民幣業務開展情況;

(九)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依法審核港澳人民幣清算行加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申請。港澳人民幣清算行經批准後即可加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同業拆借業務。

第十一條 港澳人民幣清算行通過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拆入和拆出資金的余額均不得超過該清算銀行所吸收人民幣存款上年末余額的8%,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

第十二條 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應做好港澳人民幣清算行聯網、詢價交易等服務工作,並做好對其交易的監測、統計和查詢等工作。

第十三條 境內結算銀行可以向境外企業提供人民幣貿易融資,融資金額以試點企業與境外企業之間的貿易合同金額為限。

第十四條 試點企業應當依法誠信經營,確保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的貿易真實性。應當建立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台賬,准確記錄進出口報關信息和人民幣資金收付信息。 試點企業應當在首次辦理業務時向其境內結算銀行提供企業名稱、組織機構代碼、海關編碼、稅務登記號及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等信息。 試點企業申請人民幣支付業務時應當向其境內結算銀行提供進出口報關時間或預計報關時間及有關進出口交易信息,如實填寫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出口收款說明和進口付款說明(見附表),配合境內結算銀行進行貿易單證真實性和一致性審核工作。 預收預付對應貨物報關後,或未按照預計時間報關的,試點企業應當及時通知境內結算銀行實際報關時間或調整後的預計報關時間。

第十五條 境內結算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要求,對辦理的每一筆跨境人民幣資金收付進行相應的貿易單證真實性、一致性審核,並將人民幣跨境收支信息、進出口日期或報關單號和人民幣貿易融資等信息最遲於每日日終報送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境內結算銀行在未按規定完成相應的貿易單證真實性、一致性審核前,不得為試點企業辦理人民幣資金收付。 對試點企業的預收、預付人民幣資金,境內結算銀行在向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報送該筆信息時應當標明該筆資金的預收、預付性質及試點企業提供的預計報關時間。試點企業通知商業銀行預收預付對應貨物報關或未按預計時間報關信息後,境內結算銀行應向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報送相關更新信息。試點企業預收、預付人民幣資金實行比例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制定。試點企業預收、預付人民幣資金超過合同金額25%的,應當向其境內結算銀行提供貿易合同,境內結算銀行應當將該合同的基本要素報送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 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對境內結算銀行開放,幫助境內結算銀行進行一致性審核。

第十六條 試點企業來料加工貿易項下出口收取人民幣資金超過合同金額30%的,試點企業應當自收到境外人民幣貨款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其境內結算銀行補交下列資料及憑證:

(一)企業超比例情況說明;

(二)出口報關單(境內結算銀行審核原件後留存復印件);

(三)試點企業加工貿易合同或所在地商務部門出具的加工貿易業務批准證(境內結算銀行審核原件後留存復印件)。 對於未在規定時間內補交上述資料或憑證的試點企業,境內結算銀行不得為其繼續辦理超過合同金額30%的人民幣資金收付,情節嚴重的,暫停為該試點企業提供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服務,並及時報告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

第十七條 境內代理銀行在代理境外參加銀行與境內結算銀行辦理人民幣跨境資金結算業務時,應通過中國人民銀行的大額支付系統辦理,並隨附相應的跨境信息。

第十八條 境內結算銀行和境內代理銀行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和《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1號發布)、《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2號發布)、《金融機構報告涉嫌恐怖融資的可疑交易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7]第1號發布)、《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7]第2號發布)等規定,切實履行反洗錢和反恐融資義務。

第十九條 境內結算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通過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統或其他有效方式,對試點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實際受益人等自然人的身份進行核查。對不能確認真實身份的境內企業,境內結算銀行不得為其提供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服務。

第二十條 境內代理銀行應於每日日終向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報送同業往來賬戶的收支和余額、拆借及人民幣購售業務等情況。 境內代理銀行和港澳人民幣清算行應於每日日終將當日拆借發生額、余額等情況如實報送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

第二十一條 對於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項下涉及的國際收支交易,試點企業和境內結算銀行應當按照《通過金融機構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操作規程(試行)》及有關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境內企業收到跨境人民幣款項時,應填寫《涉外收入申報單》並於5個工作日內辦理申報;試點企業對外支付人民幣款項時,應在提交《境外匯款申請書》或《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的同時辦理申報。境內結算銀行應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銀行業務系統數據介面規范的規定完善其介面程序。 境內結算銀行和境內代理銀行應按照《金融機構對境外資產負債及損益申報業務操作規程》及相關規定,申報以人民幣形式發生的金融機構對境外資產負債及損益情況。

第二十二條 境內代理銀行按照《辦法》第十一條為境外參加銀行辦理人民幣購售而產生的人民幣敞口,可以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進行平盤。

第二十三條 跨境貿易項下涉及的居民對非居民的人民幣負債,暫按外債統計監測的有關規定,由境內結算銀行、境內代理銀行和試點企業登錄現有系統辦理登記,但不納入現行外債管理。

第二十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通過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對境內結算銀行人民幣貿易資金收付與貨物進出口的一致性情況進行監測,發現異常情況的,可以向試點企業和境內結算銀行、境內代理銀行依法進行調查並核實有關情況。

第二十五條 試點企業將出口項下的人民幣資金留存境外的,應當向其境內結算銀行提供留存境外的人民幣資金金額、開戶銀行、用途和相應的出口報關等信息,由境內結算銀行將上述信息報送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

第二十六條 境內代理銀行、境外參加銀行在人民幣同業往來賬戶的開立和使用中,違反《辦法》、本細則和中國人民銀行其他有關規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七條 境內結算銀行、境內代理銀行未按照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如實報送人民幣貿易結算有關信息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禁止其繼續辦理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並予以通報批評。

第二十八條 境內結算銀行、境內代理銀行和試點企業在辦理人民幣貿易結算業務過程中,未按照規定辦理人民幣負債登記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由國家外匯管理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九條 試點企業違反《辦法》及本細則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取消其試點,並將有關違法違規信息錄入中國人民銀行企業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

第三十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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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民幣跨境結算

人民幣跨境結算是商業銀行在央行規定政策范圍內,為進出口企業提供的使用人民幣作為結算貨幣的一種國際結算方式。
人民幣跨境貿易結算平台
向有跨境結算需求的企業及個人推出的網上貿易及人民幣跨境結算平台,實現線上交易,實時完成跨境收付款。
拓展資料:
人民幣跨境結算
業務特點
 交易成功率高,確保跨境業務辦理便捷流暢。
 支持向全球所有國家和地區進行人民幣轉賬。
 操作便捷,全電子化網上操作,公戶和私戶均可進行收付款。
 網上跨境轉賬,到賬迅速。
 支持人民幣跨境收付款,免除匯率波動的風險。
申請條件
1.依法核准登記,具有年檢的法人營業執照或其他足以證明其經營合法和經營范圍的有效證明文件;
2.有進出口經營權;
3.中國人民銀行《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管理辦法》及其細則和相關管理規定中批准開展相關業務的進出口企業。
辦理
辦理跨境轉賬業務時,需要您的賬號進行實名制驗證,辦理流程如下:
一、開通電子賬戶及跨境結算業務
二、填寫付款要素,進行轉賬流程
三、收款方收款
有資格企業
獲頒跨境外匯支付牌照企業
3月,外匯局曾下發《支付機構跨境電子商務外匯支付業務試點指導意見》,決定在上海、北京、重慶、浙江、深圳等地開展試點。允許參加試點的支付機構集中為電子商務客戶辦理跨境收付匯和結售匯業務。
上海地區
環迅支付、銀聯電子支付、東方電子支付、通聯、快錢、盛付通、匯付天下、富友支付等8家支付公司獲准開展跨境電子商務外匯支付業務試點。東方電子支付業務范圍限於貨物貿易,其他7家公司限於貨物貿易、留學教育、航空機票及酒店住宿。總部設立在重慶的易極付公司獲准試點,業務類型限於貨物貿易。
北京地區
通融通、愛農驛站科技服務有限公司、錢袋網、銀盈通獲准試點,前二者業務范圍限於貨物貿易、留學教育、航空機票及酒店住宿,錢袋網限於貨物貿易,銀盈通限於貨物貿易、航空機票及酒店住宿。
深圳地區
財付通和錢寶科技獲准試點,前者的業務范圍限於貨物貿易、航空機票及酒店住宿,後者則限於貨物貿易。
杭州地區
支付寶和貝付科技獲准試點,前者業務范圍限於貨物貿易,留學教育、航空機票及酒店住宿,後者則限於貨物貿易及留學教育。

3、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如何報關

如果你們已經在外管局備案且通過外管局人民幣結算試點的話,可以直接使用人民幣方式收匯,直接以人民幣為幣值向海關申報出口,相關單據上的計價單位為人民幣,其他程序和單據跟原來的出口方式無異。

4、跨境人民幣政策330號文解讀

法律分析:(一)在全國范圍內開展更高水平貿易投資便利化試點。境內銀行可在「展業三原則」的基礎上,憑優質企業提交的《跨境人民幣結算收/付款說明》或收付款指令,直接為優質企業辦理貨物貿易、服務貿易跨境人民幣結算,以及資本項目人民幣收入(包括外商直接投資資本金、跨境融資及境外上市募集資金調回等)在境內的依法合規使用。境內銀行開展更高水平貿易投資便利化試點,應通過省級跨境人民幣業務自律機制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明確優質企業的認定標准和動態調整機制等風險防控措施,並將具體實施方案向所在地人民銀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報備後實施。

(二)支持貿易新業態跨境人民幣結算。境內銀行在滿足交易信息採集、真實性審核的條件下,可按相關規定憑交易電子信息為跨境電子商務等貿易新業態相關市場主體提供經常項目下跨境人民幣結算服務。支持境內銀行與合法轉接清算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在依法合規的前提下合作為跨境電子商務、市場采購貿易方式、外貿綜合服務等貿易新業態相關市場主體提供跨境人民幣收付服務。

(三)根據商事制度改革,及時調整對業務辦理及審核的要求。企業辦理外商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相關業務時,無需提供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批准或備案文件。銀行可將企業營業執照、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系統披露的商事主體登記及備案信息等,作為業務審核、賬戶開立、企業信息登記依據。企業辦理來料加工貿易項目下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時,無需向其境內結算銀行提交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加工貿易業務批准證。如後續有新的政策變化,應及時對所涉業務資料審核要求、審核流程等內部業務制度進行調整,按新的內部業務制度進行展業。

法律依據:《關於進一步優化跨境人民幣政策支持穩外貿穩外資的通知》

第四條 優化跨境人民幣業務重點監管名單形成機制。將「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企業重點監管名單」調整為「跨境人民幣業務重點監管名單」,由人民銀行會同相關部門更新名單認定標准,完善名單形成制度和流程,支持外貿企業發展。

第五條 支持單證電子化審核。境內銀行可使用企業提交的紙質形式或電子形式的收付款指令代替《跨境人民幣結算收/付款說明》,企業提交的收付款指令應滿足國際收支申報和跨境人民幣業務信息報送要求。境內銀行可通過審核企業提交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電子單證或電子信息為企業辦理經常項目下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銀行應確保電子單證或電子信息的真實性、合規性以及使用的唯一性,並在5年內留存電子單證或電子信息備查。

第六條 優化跨國企業集團經常項目下跨境人民幣集中收付安排。跨國企業集團指定作為主辦企業的境內成員企業,可根據實際需要在異地開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辦理經常項目下跨境人民幣集中收付業務。

5、開展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的依據是什麼

法律分析:為促進貿易便利化,保障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工作的順利進行,規范試點企業和銀行的行為,防範相關業務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國務院批准試點地區的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適用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的規定。

法律依據:《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貿易便利化,保障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工作的順利進行,規范試點企業和銀行的行為,防範相關業務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 國務院批准試點地區的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適用本辦法。

6、中國銀行個人跨境人民幣結算申報原則

信息申報原則
(一)按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申報,與目前所辦理的個人外幣國際匯款規則無異。
(二)按照人民銀行《關於優化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信息報送流程的通知》(銀辦發[2013] 188 號)規定,向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報送境內個人人民幣跨境收支信息。
以上內容供您參考,最新業務變動請以中行官網公布為准。
如有疑問,歡迎咨詢中國銀行在線客服或下載使用中國銀行手機銀行APP咨詢、辦理相關業務。

7、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如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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