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跨境指南 » 集團跨境稅務規劃
擴展閱讀
國際貿易專業男女比例 2020-08-26 05:18:03
寧波外貿網站製作 2020-09-01 16:26:57
德驛全球購 2020-08-26 04:14:27

集團跨境稅務規劃

發布時間: 2022-05-23 03:23:54

1、集團公司和子公司之間如何稅收籌劃?

稅收籌劃是個要求非常高的事項,但又是每個企業都必須要了解的創業常識和必備技能。

常用方法:

轉讓定價: 子公司從股份采購時採用較高的價格,對於跨境貿易,注意考慮進口清關環節的關稅。

關聯交易合同: 構建股份與子公司之間關聯交易合同,主要是股份向子公司提供技術支持服務、提供培訓服務等服務,增加子公司成本。

資本弱化:  子公司從股份借款,產生借款利息,增加子公司費用。 這種辦法需注意當地國家資本弱化的規定,避免不能抵扣。

集團公司和子公司之間的稅收籌劃並不難,可以運用稅收窪地的策略。簡單來理解,就是學習大公司通過注冊離岸公司來達到合理避稅的目的。

接下來,小快(微信:kfwcsgw)就由淺入深地,為大家講解下這種稅收籌劃的用法及合法性。

稅收籌劃是企業必須要了解的創業常識和必備技能

在加勒比海上,有一座總面積只有中國1/36923的群島——開曼群島。

從騰訊、阿里巴巴、百度、360等互聯網巨頭,到地產界的碧桂園,再到運動品牌李寧等許多我們耳熟能詳的公司,都是在那裡注冊的企業。

2015年,香港首富李嘉誠也將重組後的企業注冊地遷移至開曼群島。

根據國稅總局2015年的統計數字,每年由於「避稅天堂」流失的稅收額,超過300億元人民幣。

不止是國內的企業在運用國際性的稅收優惠政策,美國的可口可樂、寶潔、英特爾、甲骨文等大型公司也都通過在開曼注冊子公司,規避了高達35%的美國公司所得稅。

需要注意的是,這些國家之所以能通過當地的稅收優惠政策來合法節稅,實際上是經過了復雜的稅收安排和籌劃。

也許你會說,這些大企業既有實力去國外注冊公司,也有牛人設計合理合法的稅收籌劃方案。但是,中小微企業既沒錢、也沒人,該怎麼辦呢?




2、移民美國之後如何進行納稅籌劃合理避稅

美國的稅收是以家庭為單位徵收的,家庭年總收入並非為最後的納稅基礎,在總收入之後,可以減去例外(Exception)、折扣(Dection)、擴展項(Extension)、個人養老金計劃、購房及貸款等等。按照最後的凈收入來納稅。如何合理避稅?有以下幾種方式:
第一,申請人在獲得美國移民簽證後,需要在180天內入境美國報到,而登陸美國之日,新移民才開始履行向美國政府申報財產的義務,在成為永久居民之前所有的海外非增值資產都不需要向美國政府交稅,只有登陸後已經實現的增值收入,才需要向美國政府申報並依法納稅。因此要保存好自己的收入和資產的各種來源證明文件,為了避免誤征或罰款,應盡量保證財產來源證明的准確性。
第二,收入低、財產少的配偶做主申請人。如夫妻申請移民時,以收入低、財產少的配偶當主申請人,如只有一人申請綠卡,則配偶在美國以外的資產就不會有海外所得課稅問題。
第三,海外收入有免稅額,中美稅收可互抵。對於永久居民一年在美國境外工作居留超過330天的,2011年單人抵稅金額是9.14萬美元。夫妻雙方可以免聯邦收入稅18.28萬美元。例如,中國企業所得稅為20%~25%,分紅的個人所得稅是20%,累計近40%,而美國不同州個人所得稅稅率約為15%~20%;購房投資等盈利收益在中國按20%的稅率,而投資收益在美國僅為15%的稅率,那在中國繳的稅就可以抵消美國要繳的部分。
第四,規避遺產稅,成為美國公民前,對於美國境內的財產,外國公民可以毫無顧慮地贈與給自己的子女。
第五,還可以成立公司,將家庭部分花費(能與經營相關的)計入公司營運費用(Business Dection),減少稅收。
第六,美國政府規定,在2010年4月30日之前簽約買房的人,可以得到房屋總價10%的退稅(Credit),最高不超過8000美元,這部分在稅法上是退稅(Credit),與減免(Dection)還有區別,即退稅是多少錢就是多少錢,而減免則是在總收入中減去一部分收入,然後再根據餘下的部分計算應繳稅額,因此,退稅比減免更有利報稅者,能夠得到退稅就不要採用減免。
第七,移民前考慮財產處分與否的差異,規劃資金如何流入美國。例如可以在移民前將房產或股票先行出售,取得現金後待移民後再買回,或者贈與家人,就可避免相關稅務問題。美國稅法有很多抵稅和免稅的條目,中國移民的牽涉面相當廣,因此省稅方式也很多。財產轉移與贈與、房屋買賣、長期投資都可以省稅,甚至坐飛機或開車外出也能獲得適當的減免。以一個在海外年收入超過100萬元人民幣的申請人為例,除去海外收入抵稅額、房屋開銷減免額、個人免稅額,他在美國所需繳納的稅費僅為3000多美元,如在中國有合理交稅還可以抵扣。所以那些擔心自己移民美國資產要大縮水的人,可以不必過於擔心了

3、「稅收籌劃」為什麼會失敗

通過合理稅務籌劃實現企業經營稅負的降低是所有企業都非常重視的問題,然而,在實際的稅務籌劃案例中,很多方案最終擱置或放棄,非但沒有實現降低稅負的目的,有些甚至遺留下很大的稅法風險,稅務籌劃歸於失敗。本文華稅律師根據多年的稅務籌劃實踐經驗及對相關案例的研究,總結了10個最容易導致稅務籌劃失敗的原因,介紹給所有從事稅務籌劃工作的的人士,以幫助企業更好的運營。
原因1:對稅法、稅收政策理解不準
公司的一項經營活動是否納稅以及應納稅額大小是由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和一系列的規范性文件決定的,實務中,企業納稅申報出現稅會差異,也是基於稅法規定進行納稅調整。因此,法律才是稅收的根本屬性,會計只是計量的工具。現實中,很多基於會計方法的稅收籌劃,改變的只是計量的方法和標准,並未「治本」。
原因2:沒有充分考慮到非稅成本
稅務籌劃中,常常需要根據籌劃方案調整交易的模式、架構,進行一系列的商業安排,商業安排會引發一系列的非稅成本,比如:成立新的公司、籌措一筆過橋資金等都需要一定的時間周期和人財物的投入,如果沒有統籌好這些因素,也很容易導致稅務籌劃的失敗。
原因3:納稅義務發生並確定後才進行稅務籌劃
古語雖有雲:「亡羊補牢,未為晚也」,但是這句話並不適用稅務籌劃領域,我國現行的18個稅種,每一個稅種對每一項納稅義務的發生都規定了特定的條件,一旦滿足就需要按照相關程序履行納稅義務,華稅律師經常接到個人股東在股權交易即將結束時打來電話,可惜已經無力回天。
原因4:稅務籌劃缺少「合理商業目的」
根據《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2號)的規定,對於「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稅務機關可以發起一般反避稅調查,最常見的形式包括:(1)濫用稅收優惠;(2)濫用稅收協定;(3)濫用公司組織形式;(4)利用避稅港避稅;2015年2月1日實施的《一般反避稅管理辦法(試行)》對跨境反避稅予以全面的規范,因此,企業在進行稅務籌劃中,需要有「合理商業目的」的證據材料。
原因5:名為「籌劃」,實為偷逃稅
根據《稅收征管法(徵求意見稿)》,逃稅是指「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其中,「欺騙、隱瞞手段」是指下列情形:
(1)偽造、變造、轉移、藏匿、毀滅賬簿憑證或者其他相關資料;(2)編造虛假計稅依據,虛列支出或者轉移、隱匿收入;
(3)騙取稅收優惠資格;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同時規定:「逃避繳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稅務籌劃觸犯刑事責任,得不償失。
原因6:對潛在稅務風險缺乏專業認知
在現實中,沒有任何法律風險的稅務籌劃方案幾乎是不存在的,可以說,稅務法律風險控制伴隨稅務籌劃的全過程。因此,需要對稅務風險有充分的認知,比如,通過「轉讓定價」進行的「籌劃」通常面臨納稅調整和稅收利息的風險,而通過偽造材料等手段實現少繳稅的目的,則有可能觸犯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所以,稅務籌劃有「雷區」,公司需謹慎。
原因7:缺少公司各部門支持
稅務籌劃是一項綜合性的工作,需要公司多部門的參與配合。以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為例,需要企業在高新收入、研發費用、核心知識產權、科研人員比例等方面達標,各項指標的合格有賴於各部門的積極參與,需要財務、科研、人力資源等部門在申請高新資格前1-3年,有計劃、有步驟的推進。
原因8:與有關政府部門缺少溝通
鑒於中國稅收立法的現狀,很多事項適用稅收政策並不是十分的清晰,這就需要企業在籌劃中和政府部門確認相關稅收政策的具體適用,但是,需要提醒的是,企業在咨詢相關事項前,應該對籌劃的目標有明確認識,獲取對籌劃方案至關重要的信息,而非全盤告知自己的商業計劃與安排,尤其《稅收征管法(徵求意見稿)》增加了「預約裁定製度」,企業徵求稅務機關「預約裁定」前,更應該做好准備。
原因9:籌劃後企業稅負率過低
可以說零瑕疵的籌劃方案是不存在的,很多籌劃方案有賴於征納雙方的信息不對稱。如果企業的稅務籌劃方案前期進行的都很順利,但是最終導致企業的稅負率過低,並且無法提供合理的理由,這種情形下,就極容易被稅務機關的納稅評估「盯上」,進而誘發稅務檢查和稽查,通過「放大鏡」式稅務稽查,企業稅務籌劃的瑕疵很難保證不被稅務機關發覺,「秋後算賬」也是有可能的。
原因10:缺乏有實操經驗的專業人士及團隊
其實上述所有的原因都可以歸結到「人」的原因,沒有具有稅務籌劃實操經驗的專業人士或團隊,很難確保稅務籌劃不會出問題。在美國,很多大公司通常聘請具有風險稅務籌劃經驗的稅務律師進行稅務籌劃,盡管收費高昂,但是依然受到企業的歡迎。
小結
上述10大原因並未窮盡稅務籌劃失敗的所有原因,但的確是在實戰中最常見的誘發稅務籌劃失敗的原因。華稅律師認為,成功的稅務籌劃應該具有兩個核心特徵,一是有系統可行的稅務籌劃方案,二是具有強有力的統籌落實方案的能力,而這二則統籌於專業的稅務籌劃人才與團隊。目前,國內的一些大中型公司已經開始有意識強化自身的稅務團隊的建設,也是未來一種必然的發展趨勢。

4、哪家公司可以做稅務規劃?

稅務籌劃公司論哪家好 大平台旗下的差不了,但是小的創業團隊的 資源不穩定 關系不牢靠 銷售素質欠缺 關鍵是人品不可信,稅務籌劃的前提不就是信任嗎 如果信任都建立不了 後期也無法進行任何合作。
推薦一家靠譜專業的財稅公司——中律稅
1、大幅節稅:中律稅擁有上海、江蘇、天津、浙江、山東等稅收窪地的資源,有限公司核定徵收、個獨注冊、靈活用工,為客戶合法節稅70%-90%!尤其是對於股東分紅及高薪個稅,建築勞務,節稅效果顯著!
2、業內權威:中律稅是中國生產力促進中心協會財稅專業委員會的主任單位。
3、專注節稅:中律稅創始人王桂標先生專注企業服務14年,擁有專業、高效的資深團隊。
4、優質服務:中律稅服務的客戶數以萬計,回頭客超過90%。
5、厚道特惠:本集團可以做到在全國同行業中罕見的讓利特惠。
中律稅擁有限公司核定徵收的稀缺資源、個獨核定注冊、靈活用工,為客戶合理合法節稅70%-90%!尤其是對於股東分紅及高薪個稅,建築勞務,節稅效果顯著!
提示:建議企業不要過度稅收籌劃,避免帶來自查風險。

5、如何成為一名稅務律師

第一步就是要通過司法考試,取得執業證書,這個是基礎。然後再盡自己的全部能力去熟知稅務律師的全部知識。

6、稅務規劃的職責是哪些

崗位職責:
1、根據公司經營情況和相關稅收政策,做好各項稅金的預測、測算和分析工作;
2、對日常經營管理中的重要合同、招投標及重大經濟業務發表稅務意見,評估稅收風險;
3、跟進完成各公司稅務特殊事項:如稅務評估、稽查、檢查等,對相關事項的原因、問題、處理情況等進行總結並提出改進建議;
4、配合外部稅務中介機構完成涉稅鑒證審計及稅務事項溝通;
5、協助與華中區域內各主管稅務機關溝通確定月度納稅申報事宜,審核各公司納稅申報表;
6、結合公司情況提出合法有效的稅收籌劃建議;執行和落實集團稅收籌劃方案,並反饋執行效果;
7、及時收集稅收政策,做好稅收政策的宣講與稅務知識培訓;負責地方稅務關系維護

7、投資移民美國前如何做好稅務規劃

移民美國前需要思考的財產規劃問題
移民美國所需要思考的問題

1、以何人名義作為主申請人取得美國綠卡

2、移民前取得美國綠卡的主申請人及其共同取得人名下財產所得以及與美國境內所得的納稅情況。

3、如何規劃財產,才能使主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在移民後可合理地控制稅務風險?

4、如果您不排除日後要放棄美國國籍或綠卡,要如何規劃財產,才能使得日後放棄美國國籍時,不需要多繳冤枉稅?
在考慮到上面四個問題之後,有意願移民美國的各位,可與專業會計師或者是財務規劃師商討,擬出目前的財產配置表、未來五年的資金預算表、投資移民前處分財產的可能時間表,以便做出完善的移民財產規劃,避免移民前需要繳中國當地的稅金,移民後全部資產變成美國國稅局課稅對象又被扒一層皮。
移民前後常見的六大稅務規劃方式
規劃一,選擇正確的綠卡申請人。
1、以收入低、財產少且有長居美國意願的配偶來做綠卡的主申請人。如果只有太太一個人申請綠卡,那麼先生在美國以外的資產就不會有海外所得課稅的問題。
2、同時太太名下的財產也要在移民前做好規劃,最好不要擁有美國地區以外的資產。因為依照美國稅法要求,綠卡持有人必須揭露其在海外持有的資產、公司股份,同時還要申報其海外擁有的金融賬戶。
規劃二,移民前考慮財產處分與否的差異。
美國稅務居民是需要被課征全球資本利得稅。在取得臨時綠卡之後,如果出售美國境外的房產或股票,即使是屬於長期的資本利得收入,其收入在美國可能仍需要繳納20%的聯邦資本利得稅及各州的州稅。
以下案例供大家參考比較。假設某申請人移民前有以下三個資產,資產A:成本100萬美元,移民前價值150萬美元,市值170萬美元。資產B:成本80萬美元,移民前價值50萬美元,市值40萬美元。資產C:成本120萬美元,移民前價值130萬美元,市值140萬美元。
情況1,移民前申請人完全不處分資產,移民後依照市值處分。資產A獲利70萬美元,資產B虧損40萬美元,資產C獲利20萬美元。這種情況下,獲利90萬美元,扣除虧損40萬美元,實際獲利50萬美元。由於他是成為美國稅務居民後才變賣的,還應繳20%的美國資本利得稅,約10萬美元,最後凈獲利40萬美元。
情況2,移民前申請人以移民前價值處分所有增值的資產,之後再買回,移民後依當時市值價處分所有資產。此狀況下,資產A移民前獲利50萬美元,移民後獲利20萬美元,資產B移民後虧損40萬美元,資產C移民前獲利10萬美元,移民後獲利10萬美元。
這樣,他在移民前獲利的60萬美元無需繳納美國20%的資本利得稅,實際獲利為60萬美元。而移民後再將A與C資產買回,總獲利30萬美元,但由於B資產虧損40萬美元,最後無需繳稅,並有10萬美元的損失可抵其他所得,凈獲利為50萬美元,比情況1多了10萬美元。
因此移民前做好稅務安排,可以提前將財產或股票及其他資產先行出售,取得現金待移民後再買回。或者在移民前贈與給家人,就可避免相關的稅務問題。但自己使用的自住房可以暫時不出售,因為移民後如果滿足自用住宅的條件再賣掉,還可以享用個人25萬美元或者夫妻50萬美元的自用住宅免稅額。
規劃三,准備移民時資產項目的凈值報告,供以後棄籍稅申報時使用。
許多移民其實不知道往後會不會選擇放棄美國籍,所以我建議各位準備移民時,向移民局遞交財產申報文件一定要副本留底,避免未來資產出售計算資本利得稅會遇到問題。
最好在移民報到時,申請人及附帶申請人名下的全部財產,請公證處協力鑒價機構出具一份資產項目的凈值報告,未來決定放棄美國籍時可以確認移民時的成本,以明確計算棄籍稅。但注意,鑒價報告只供棄籍時使用,如果是實際出售房產時,房產的成本仍要以原始時取得的成本價為基準。
規劃四,避免綠卡取得前就成為稅務居民。
美國稅務居民包含三種:美國公民;中國護照持有美國綠卡者;中國護照(中國父母未持美國綠卡)前一年度在美國停留時間超過183天或前三年依照美國稅法規定加權計算超過了183天。
183天加權計算方式:今年在美國天數(至少31天)+去年在美國天數的1/3+前一年在美國天數的1/6,計算結果不超過183天就不會被當做美國稅務居民。這個為什麼重要呢?因為許多人怕在移民美國前就成為稅務居民,所以在取得臨時綠卡前先把美國境外大部分資產轉移給父母,希望達到避稅的效果。
規劃固然好,但許多新移民都有每年接父母來美短期居住的習慣,然而忘記了計算他們每年待在美國的時間,可能不巧會讓他們也成為美國稅務居民。這里提醒,非美籍人士一年最好不要在美國逗留超過120天。
規劃五,移民前設立海外家族信託。

優點在於如果設立得當,不只可以達到保全隔離的效果,申請人還可以使信託中的資產永久性的不受美國遺產稅和贈與稅的影響。根據現行法律和稅法,意味著每一代最高可以節省約40%的美國聯邦稅。但信託必須在家族遷移到美國成為稅務居民前設立完畢。
規劃六,移民後,在美國成立生前信託或者不可撤銷的人壽保險信託。
成立生前信託可有效避免日後遺產爭議,亦有可能減少或遞延美國稅務,在遺產分配上也可縮短處理時間。此外,如果夫妻兩個人都是美國公民,互相贈與也可免稅。
生前信託的其中一個概念是AB信託。在此信託架構中,美籍夫妻可將共同資產放入AB信託中,指定彼此為生前受益人,最終受益人可以是子女。夫妻在世時沒有財產所有權,但可享用信託里資產所產生的收益。
如果配偶一方過世,假設為先生,AB信託將可以拆成A信託及B信託。首先可以利用先生當時的終身遺產免稅額,把他的遺產轉入到B信託中,之後利用夫妻間無上限的繼承免稅額度,將剩下的財產移入A信託中,這樣不但先生過世時可先不用繳納遺產稅,還可以達到遺產稅遞延的效果。
未來太太過世時,則只有A信託里的遺產會被計入在太太的遺產總額中計算稅金,B信託則允許太太在未來符合某些條件下,仍可以繼續享用B信託里的收益,但不會被視為B信託的法定擁有人。
所以在日後太太過世的時候,子女取得B信託里的遺產,也不會被視為母親的遺產,這個部分將不會被課征遺產稅。在世的配偶也過世之後,A信託及B信託里的資產也會依照約定轉移給最終受益人。
在美國一個人如在生前購買人壽保險,死亡後他的人壽保險賠償金將會被計入被保險人的遺產加以課稅,但可以通過保險與信託的結合設立不可撤銷的人壽保險信託,來節省遺產稅。這個信託架構一定要是無法撤銷的信託架構,若是這個信託是屬於可撤消的,則受益人就仍會被視為信託的擁有人,這樣保單的收益還是會被認作為遺產的一部分,這樣信託就沒有節稅的意義了。
還有被保險人絕對不可以是受託人,必須是指定一個法定成年人或者由某個機構作為受託人,通常是親戚、律師或會計師。還要特別注意,這一類的信託一定要在被保險人死亡三年前設立,如果被保險人在設立信託之後不滿三年內去世,這個信託也不具備節稅的效果,最後得到的保險理賠金仍會被課征遺產稅。
這一類的信託因為有太多不可控的因素,所以我強烈建議如果有這方面的需求,一定要趁早設立。

8、跨境企業的熱點稅收問題有哪些

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
問:我們公司在國外設立了一家分公司,請問分公司可以開具《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嗎,如果可以,應該怎麼申請?
【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副司長 蒙玉英】可以開具。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具〈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0號),中國居民企業的境內、外分支機構應當通過其總機構申請開具證明,即由總機構向主管其所得稅的縣國家稅務局或地方稅務局提出申請。申請資料包括:《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申請表;與擬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收入有關的合同、協議、董事會或者股東會決議、支付憑證等證明資料;總分機構的登記注冊情況等。
申報境外所得
問:我們公司去年有從境外取得的收入,已經在境外交稅了,還需要在境內申報嗎?
【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副司長 蒙玉英】還是要申報境外所得的。我國的企業所得稅制度採用了屬人加屬地的原則,按照現行企業所得稅相關規定,居民企業應就其全球所得對我國負有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對我國負有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因此,取得境外所得的居民企業和取得與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境外所得的非居民企業,都需要向我國申報納稅。同時,為了解決上述境外所得在境內、外雙重征稅的問題,企業可以按照規定進行境外所得稅收抵免。
境外虧損稅前彌補
問:我們公司境外分公司經營得不好,已經連續兩年發生虧損了,這種境外虧損怎麼在稅前彌補呢?
【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副司長 蒙玉英】按照現行規定,企業在匯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境外營業機構的虧損不得抵減境內營業機構的盈利,這主要是為了避免出現同一筆虧損重復彌補或須進行繁復的還原彌補、還原抵免的現象。因此,按照分國不分項的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政策要求,企業境外項目發生的虧損只能由該國其他項目盈利或以後年度盈利彌補。同時,根據《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操作指南》規定,企業在同一納稅年度的境內外所得加總為正數的,其境外分支機構發生的虧損,由於上述結轉彌補的限制而發生的未予彌補的部分(即非實際虧損額),今後在該分支機構可以無限期結轉彌補。在另外一種情況下,如果企業當期境內外所得盈利額與虧損額加總後和為負數,則以境外分支機構的虧損額超過企業盈利額部分的實際虧損額,按企業所得稅法5年期限進行虧損彌補,未超過企業盈利額部分的非實際虧損額仍可無限期向後結轉彌補。
居民企業認定
問:我們是一家在境外注冊的企業,但是我們的集團總部在境內,而且我們的管理機構也在境內,我們屬於稅收上的非居民還是居民?
【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副司長 蒙玉英】您這種情況還要看是否符合規定的條件,才能判斷居民身份。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在境內的企業也是居民企業,對於境外注冊的中資控股企業來說,要同時符合4個條件,才可以申請認定為居民企業,一是企業負責實施日常生產經營管理運作的高層管理人員及其高層管理部門履行職責的場所主要位於中國境內;二是企業的財務決策,如借款、放款、融資、財務風險管理等,和人事決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於中國境內的機構或人員決定,或需要得到位於中國境內的機構或人員批准;三是企業的主要財產、會計賬簿、公司印章、董事會和股東會議紀要檔案等位於或存放於中國境內;四是企業至少1/2有投票權的董事或高層管理人員經常居住在中國境內。您可以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對照上述條件看看是不是構成了中國的稅收居民。如果符合居民企業認定條件,則須向你們企業中國境內主要投資者登記注冊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居民企業認定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對居民企業身份進行初步判定後,層報省級稅務機關確認即可。
跨境經營稅收風險
問:我們是一家民營企業,這幾年享受到了國家的政策福利,經營規模逐步擴大了,現在我們還考慮「出海」去「試試水」,請問有什麼需要關注的稅收問題呢?
【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副司長 蒙玉英】您提的這個問題很好,說明您意識到了跨境經營稅收風險的重要性,我要給您點zan。企業「走出去」的形式有所不同,有的企業要做綠地投資,有的是海外並購,還有的在境外承包工程項目,或者在海外構建融資平台,組織架構上有的採用總分模式,有的採用母子模式等等,不同的類型在稅務方面考慮的側重點是不同的。總的來說,有「三板斧」的功課是一定要做的,一是要弄清楚東道國的稅收政策和征管情況,二是要弄明白我們國內涉及境外投資經營的稅收規定,三是要看我國與對方簽訂的稅收協定。如果企業自身的稅務人員難以完成上述工作,可以藉助中介機構的專業力量去做,總之,一定要做好稅收規劃、控制稅收風險。一般國際上的大型跨國公司都具備較為完善的稅務管理體系。目前在這一點上,中國企業與這些大型跨國公司還是存在一定差異的。我們建議中國企業在「走出去」的過程中,對稅務風險管理給予足夠的重視,建制度、設機構、配人才,更好地參與國際市場競爭、打造現代化的跨國企業。
信息交換;雙重征稅
問:我聽說咱們國家在國際稅收征管合作方面進展很快,可以和其他國家的稅務機關交換信息,這會不會增加「走出去」企業的稅收負擔?
【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副司長 蒙玉英】我想您問的應該是稅務機關會不會因為這些信息而多征「走出去」企業的稅。兩國稅務部門之間開展這種信息交換不會對跨境納稅人造成雙重征稅,也不會增迦納稅人本應履行的納稅義務,不會帶來額外的稅收負擔。但是,對於故意隱瞞收入、逃避納稅義務的納稅人,稅務部門有義務根據這些信息去核實納稅人是否如實申報納稅,這是對國家稅收權益的維護,也是對合法、守法的納稅人權益的維護。
權益性投資收益免稅
問:我們是一家已經申請認定為境外注冊居民企業的公司,我們從境內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是免稅的嗎?
【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副司長 蒙玉英】關於這個問題總局已經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境外注冊中資控股企業自被認定為居民企業的年度起,從中國境內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以前年度,限於2008年1月1日以後,符合條件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同樣屬於免稅收入。
出口退稅
問:出口企業申報出口退稅後,稅務機關需要多長時間可以辦結出口退稅手續?
【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副司長 蒙玉英】2016年,稅務總局修訂了《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辦法》。新辦法將出口企業分為四個類別,納稅遵從度高、信譽好的一類企業享受「先退後審」,稅務機關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出口退稅手續,二類和三類企業分別在10個工作日和15個工作日內辦結出口退稅手續,納稅遵從度低、信譽差的四類企業要先經過嚴格審核才能辦理退稅,20個工作日內辦結出口退稅手續。
船舶租賃;增值稅零稅率
問:我公司提供船舶期租服務,境內承租方將船舶用於往來東南亞的國際運輸服務,請問我們提供的這項服務能否享受增值稅零稅率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副司長 蒙玉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單位和個人向境內單位或個人提供期租、濕租服務,如果承租方利用租賃的交通工具向其他單位或個人提供國際運輸服務和港澳台運輸服務,由承租方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境內的單位或個人向境外單位或個人提供期租、濕租服務,由出租方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因此,境內承租方以期租方式從你公司租賃船舶提供國際運輸服務,是由承租方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
稅收抵免
問:企業的境外所得只有從與我國簽有稅收協定的國家取得才能享受稅收抵免嗎?
【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副司長 蒙玉英】不是的。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企業可以抵免的境外所得稅並不限於在已與我國簽訂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的國家和地區已繳納的所得稅。因此,境外投資企業在還沒有簽訂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的國家和地區已繳納的法人稅或所得稅,仍然可以按照有關國內法規定在計算中國應納稅額中抵免。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涉及到饒讓抵免的時候,必須在稅收協定中有明確的規定才可以適用。
稅收協定待遇
問:我們企業有來自境外多個項目的收入,請問在其他國家享受稅收協定待遇一般需要什麼程序?
【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副司長 蒙玉英】企業在來源國享受協定待遇的程序要看具體國家和地區的規定。根據我們掌握的情況,目前世界各稅收管轄區在執行稅收協定時有多種不同的模式,主要有審批制、備案制、扣繳義務人判定和自行享受等。實行審批制的國家和地區中,部分實行先征稅、經審批後退稅,如比利時;部分實行事先審批,英國、德國在處理部分所得類型的稅收協定待遇時採用此種模式。實行備案制的國家和地區,由非居民納稅人到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即可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如韓國。由扣繳義務人或支付人判斷非居民是否符合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條件並相應扣繳稅款也是一種常見模式,如美國、新加坡都採用這種模式。另外,香港等稅收管轄區則對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沒有具體的程序性要求,僅在納稅申報時註明即可。
42號公告
問:我們了解到,今年開始企業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報送要適用新的管理規定了,怎麼判斷一家公司是不是需要填報國別報告?
【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副司長 蒙玉英】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2號)規定,需要報送國別報告的情形可以從兩個層次加以理解:一是在一般情況下,有兩大類企業需要提交國別報告,第一類是居民企業是跨國企業集團的最終控股企業,並且其上一會計年度合並財務報表中的各類收入金額合計超過55億元的,第二類是居民企業被跨國企業集團指定為國別報告的報送企業的。二是在特殊的情況下,也分為兩類,一類是豁免的情況,即最終控股企業為中國居民企業的跨國企業集團,其信息涉及國家安全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豁免填報部分或者全部國別報告,一類是雖然不滿足一般條件,仍需要提交國別報告的情況,即企業所屬跨國企業集團按照其他國家有關規定應當准備國別報告,並且我國因為列明的3種原因未取得該集團的國別報告的,稅務機關可以在實施特別納稅調查時要求企業提供國別報告 。詳細的規定您可以參照前面提到的42號公告的規定進行對照。
稅收繞讓抵免
問:我們公司存在可以享受饒讓抵免的境外收入,在申報時應該怎麼計算享受的饒讓抵免的稅額?
【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副司長 蒙玉英】根據《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操作指南》(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號)規定,稅收饒讓抵免的計算按照饒讓類型的不同有兩種情況,一是稅收協定規定定率饒讓抵免的,饒讓抵免稅額為按該定率計算的應納境外所得稅額超過實際繳納的境外所得稅額的數額;二是稅收協定規定列舉一國稅收優惠額給予饒讓抵免的,饒讓抵免稅額為按協定國家和地區稅收法律規定稅率計算的應納所得稅額超過實際繳納稅額的數額,即實際稅收優惠額。
轉讓定價
問:現在許多國家在積極推進BEPS行動計劃成果的落地實施,作為「走出去」企業我們應該如何做好轉讓定價風險的控制?
【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副司長 蒙玉英】企業與境外子公司之間的轉讓定價問題,是值得走出去企業關注的一個重要問題,如果企業與境外子公司存在較多的關聯交易,可以向稅務機關提起雙邊預約定價申請,通過兩國稅務當局的談判形成雙邊預約定價安排,使企業在預約年度的轉讓定價問題得到確定,從而避免被兩國稅務機關轉讓定價調查的風險。雙邊預約定價安排也是稅務部門服務對外開放大局、服務跨境納稅人的重要舉措之一,能為我國「走出去」企業在國外經營提供稅收確定性。如果企業已經在境外被當地稅務機關進行了轉讓定價調查調整,產生了重復征稅問題,也可以按規定向我國稅務機關提出啟動轉讓定價對應調整的雙邊磋商申請,由兩國稅務主管當局之間進行磋商談判。
境外所得抵免
問:我們公司想採用簡易方法進行境外所得抵免,怎麼判斷是否符合適用條件?
【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副司長 蒙玉英】根據有關規定,可以適用簡易方法進行抵免的境外所得類型只有企業從境外取得營業利潤以及符合間接抵免條件的股息,分兩類情況,一是企業有來源國政府機關核發的具有納稅性質的憑證或者證明,但是因為一些客觀原因不能真實、准確地確認應當繳納並已經實際繳納的境外所得稅稅額的,除就該所得直接繳納及間接負擔的稅額在來源國的實際有效稅率低於12.5%以上的外,可按境外應納稅所得額的12.5%作為抵免限額,企業按憑證或證明的金額,不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准予抵免,超過的部分不得抵免;二是企業就該所得繳納及間接負擔的稅額在來源國(地區)的法定稅率且實際有效稅率明顯高於我國的,可直接用按規定計算的抵免限額作為可抵免的已在境外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
大企業「一帶一路」
問:稅務部門有針對我們大型企業提供的「一帶一路」相關的稅收服務嗎?
【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副司長 蒙玉英】鑒於大企業有較強的主動遵從意願,我們稅務機關的大企業管理部門更加註重通過提供個性化的優質服務助力大企業參與「一帶一路」項目。個性化服務是大企業管理部門提供服務的重點,也是大企業納稅服務的特色所在。我們還按大企業類別歸集境外稅收信息,建立境外稅收信息專門檔案。這些信息對開展千戶集團企業境外投資情況的大數據分析非常重要,能夠幫助企業識別、防控風險。在稅務總局的整體部署下,各級大企業管理部門將以大企業需求為導向,為本地「走出去」大企業提供有針對性的政策宣講和輔導;積極協調解決「走出去」大企業尤其是在「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投資大企業遇到的涉稅問題;收集整理大企業稅收風險分析以及日常工作中發現的涉稅風險點,及時提示大企業;在職責范圍內,配合做好稅收政策研究、健全稅收爭端處理機制、稅收宣傳與服務等工作。
工程有關服務;免徵增值稅
問:我們是一家建築公司,近期想在巴基斯坦開展一些工程項目,請問增值稅方面能有些什麼樣的稅收優惠?
【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副司長 蒙玉英】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有三類與工程有關的服務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一是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建築服務;二是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工程監理服務;三是工程、礦產資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務。如果你公司在境外從事上述工程類服務,可享受增值稅免稅優惠。
境外投資稅務風險
問:我們是一家民營企業,初次涉及境外投資業務,能請專家介紹一下企業在境外投資時普遍需要考慮的稅務風險嗎?
【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副司長 蒙玉英】上面已經講到了企業應該了解和掌握的三方面稅收信息。在稅務風險方面,我再作幾點簡單的提示:在國內政策方面,可以關注企業居民身份、跨境重組以及受控外國企業等方面的稅務風險點;在東道國,有必要關注關聯交易轉讓定價調整風險;涉及外派員工的,還要關注派遣員工個人所得稅和社保稅管理風險;還有前面提到的BEPS行動計劃成果在全球范圍內落地實施所帶來的影響。我們建議企業做好稅務風險內控,結合自身經營情況、稅務風險特徵,建立風險管理制度,合理控制境內外的稅務風險。我們非常高興看到企業稅收風險意識的提升和相關管理工作的強化,這有助於企業走得更穩、走得更好。
增值稅零稅率
問:我們公司是一家信息技術服務公司,近期內有意向承接一些境外業務,主要是向境外公司提供軟體服務和信息技術服務等,想咨詢一下,什麼情況下我們可以享受增值稅零稅率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副司長 蒙玉英】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境內單位和個人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10類服務,可以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政策,其中包括研發服務、設計服務、軟體服務、信息系統服務、離岸服務外包業務、轉讓技術等等,我就不一一列舉了。你們公司開展的跨境業務,如果符合上述規定,可以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政策。文件還同時規定,境內的單位和個人銷售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服務或無形資產的,可以放棄適用增值稅零稅率,選擇免稅或按規定繳納增值稅。放棄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後,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適用增值稅零稅率。
保護「走出去」企業合法權益
問:如果「走出去」企業在境外經營過程中遭受不公正待遇,可以通過什麼途徑尋求幫助?
【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副司長 蒙玉英】如果對方國家與我國簽訂了稅收協定,除依照企業經營地所在國的法律進行救濟外,還可以根據不同的情況,以書面形式申請啟動相互協商程序。其中,涉及稅收協定條款解釋或者執行的相互協商程序,比如我國企業和個人在境外如果應享受而未能享受協定待遇,或者遭遇稅收歧視,或者遇到其他涉稅糾紛,可依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稅收協定相互協商程序實施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56號)的有關規定,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或地方稅務局提出申請;涉及雙邊或者多邊預約定價安排的談簽、稅收協定締約一方實施特別納稅調查調整引起另一方相應調整的協商談判等避免或者消除由特別納稅調整事項引起的國際重復征稅的,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特別納稅調查調整及相互協商程序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6號)規定,向稅務總局提出申請。我們會及時與對方國家稅務主管當局啟動相互協商程序,爭取最大限度地保護「走出去」企業的合法權益。
重復征稅
問:我公司從某國取得了一筆股息收入,按照規定是可以享受協定優惠待遇的,但是對方國家的申請和審批手續特別繁瑣,可不可以放棄享受協定待遇呢?
【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副司長 蒙玉英】企業在境外應該遵守當地的稅收法律法規規定,也應該合理的維護自身的稅收權益,如果協定規定了來源國對股息征稅的限定稅率,而又優於其國內法的規定,企業應該履行手續申請享受協定待遇,否則這部分多繳的稅款屬於按照稅收協定規定不應徵收的境外所得稅稅款,在國內不能抵免,會造成重復征稅,增加企業的稅收負擔。
境外盈利彌補境內虧損
問:我公司2016年度境內為虧損,但是境外的幾個項目有盈利,可以用境外盈利彌補境內虧損嗎?如果盈利來自不同國家,有彌補順序要求嗎?
【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副司長 蒙玉英】根據《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操作指南》的規定,企業可以使用同期境外盈利彌補境內虧損,對於境外盈利分別來自多個國家的,彌補境內虧損時企業可以自行選擇彌補境內虧損的境外所得來源國家和地區順序。
出口退稅
問:作為一家出口企業,我想了解一下稅務機關在簡化出口退稅辦理流程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副司長 蒙玉英】稅務機關依託信息化手段,在簡化出口退稅辦理流程方面為納稅人提供了很多便利,一是出口企業申報退稅和稅務機關審核退稅,均實現了以出口報關單電子信息替代紙質報關單,方便了企業辦稅,縮短了審核時間,提高了退稅辦理效率;二是完善了與海關數據交換的傳輸機制,大大縮短了報關單電子信息的傳遞時間,提高了數據傳輸和退稅辦理效率;三是積極開展出口退稅管理無紙化試點工作,鼓勵實行出口退(免)稅業務網上辦理。
稅務登記管理
問:我們是一家北京市的企業,計劃在境外不同國家分別設立分支機構和子公司,都需要在境內辦理什麼稅務手續?
【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副司長 蒙玉英】企業在境外設立分支機構,稅務登記表和稅務登記證副本中的分支機構和資本構成等情況就發生了改變,應該按照《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變更稅務登記,向稅務機關反映其境外分支機構的有關情況。在境外設立子公司的,應該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居民企業報告境外投資和所得信息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8號),根據不同情形,報送《居民企業參股外國企業信息報告表》、《受控外國企業信息報告表》和相關附報資料。
獨立納稅地位
問:在進行境外所得抵免的時候,「不具有獨立納稅地位的境外分支機構」是怎麼界定的?
【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副司長 蒙玉英】根據相關規定,不具有獨立納稅地位,是指根據企業設立地法律不具有獨立法人地位或者按照稅收協定規定不認定為對方國家(地區)的稅收居民。企業居民身份的判定,一般以國內法為准。如果一個企業同時被中國和其他國家認定為居民(即雙重居民),應按中國與該國之間稅收協定(或安排)的規定執行。不具有獨立納稅地位的境外分支機構特別包括企業在境外設立的分公司、代表處、辦事處、聯絡處,以及在境外提供勞務、被勞務發生地國家(地區)認定為負有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的營業機構和場所等。
稅收饒讓抵免
問:我公司有一筆境外收入,在對方國家不屬於應稅收入,但是在國內屬於應稅收入,這種情形屬於饒讓抵免嗎?
【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副司長 蒙玉英】這不屬於稅收饒讓的范疇。根據規定,企業取得的境外所得根據來源國稅收法律法規不判定為所在國應稅所得,而按中國稅收法律法規規定屬於應稅所得的,不屬於稅收饒讓抵免范疇,應全額按中國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手續
問:我公司是一家廣告公司,和一家白俄羅斯廣告公司合作,在當地做廣告投放業務。此前我們與當地客戶簽訂的都是中俄文雙式合同,但現在客戶只願意簽署俄文合同。請問,沒有中文合同是否會影響我們享受增值稅免稅?
【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副司長 蒙玉英】企業能夠提供符合規定的中文翻譯件就不會對享受增值稅免稅造成影響。企業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手續時,如果提交備案的跨境銷售服務或無形資產合同原件為外文的,按照《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跨境應稅行為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9號)規定,應提供中文翻譯件並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或者單位蓋章。另外,主管稅務機關對提交的境外證明材料有明顯疑義的,可以要求納稅人提供境外公證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關聯交易
問:各位專家好,我們是一家「走出去」企業,向設在境外的承擔產品製造業務的子公司提供專利技術,但是沒有向境外公司就此單獨收取費用,請問這么做有什麼風險嗎?
【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副司長 蒙玉英】關聯企業之間開展的業務往來應當遵循獨立交易原則。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專利、專有技術使用權等,也應收取合理的費用,否則可能面臨稅務機關的調查和調整。
境外所得抵免限額
問:對於境外所得的抵免限額,目前要求將境外的經營所得按國內所得稅法的規定進行計算,然後算出抵免限額。這樣的過程太復雜,不僅境內外的核算要求不同,而且,往往連納稅年度的規定都不同,企業的遵從難度和成本非常大,請問有沒有改進的措施?
【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副司長 蒙玉英】將境外的經營所得按各國國內所得稅法的規定進行計算,是國際通行做法,由此帶來的復雜計算問題是抵免法制度本身固有的問題。近年來,財稅部門正在積極研究完善境外稅收抵免制度,配合國家」一帶一路」戰略,尋求進一步優化現行抵免制度的合理有效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