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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幣跨境怎樣支付

發布時間: 2022-01-18 07:34:41

1、人民幣如何跨境結算

通過銀行結算啊。為了逐步實現人民幣可兌換,人行正在努力。中國的銀行同國外的不少銀行都建立了人民幣清算途徑,以前通過美元結算,現在就可以通過人民幣結算了,方式差不多,只是把美元日元換成人民幣了哦
第二批試點地區有很多地方了,第一批只有上海 深圳 珠海 廣州等
出口企業要想跨境人民幣結算,還需人行審批成為試點企業

2、什麼是人民幣跨境支付

人民幣跨境結算是指有跨境貿易及零售結算需求的企業,在自願的基礎上以人民幣作為跨境結算的貨幣。為客戶提供辦理以人民幣作為計價貨幣的跨境付款和收款服務。支付機構跨境人民幣支付業務,是指支付機構依託互聯,為境內外收付款人之間真實交易需要轉移人民幣資金提供的支付服務。

3、人民幣跨境支付系統的具體功能

CIPS(一期)的主要功能是便利跨境人民幣業務處理,支持跨境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結算、跨境直接投資、跨境融資和跨境個人匯款等業務。其主要特點包括:一是CIPS(一期)採用實時全額結算方式處理客戶匯款和金融機構匯款兩類業務。二是各直接參與者一點接入,集中清算業務,縮短清算路徑,提高清算效率。三是採用國際通用ISO20022報文標准,採納統一規范的中文四角碼,支持中英文傳輸,在名稱、地址、收費等欄位設置上更有利於人民幣業務的自動處理。CIPS報文設計充分考慮了與現行SWIFTMT報文的轉換要求,便於跨境業務直通處理並支持未來業務發展需求。四是運行時間覆蓋亞洲、歐洲、非洲、大洋洲等人民幣業務主要時區。五是為境內直接參與者提供專線接入方式。

4、跨境電商支付方式有哪些?

我國跨境電子支付結算的方式主要有跨境支付購匯方式(含第三方購匯支付、境外電商接受人民幣支付、通過國內銀行購匯匯出等)、跨境收入結匯方式(含第三方收結匯、通過國內銀行匯款,以結匯或個人名義拆分結匯流入、通過地下錢庄實現資金跨境收結匯等)。

跨境電子支付業務發生的外匯資金流動,必然涉及資金結售匯與收付匯。



(4)人民幣跨境怎樣支付擴展資料

支付機構對參與跨境電子商務外匯支付業務的客戶採取實名認證制,嚴格審核客戶身份信息的真實性。支付機構應通過有效方式核驗銀行支付賬戶開戶人信息與客戶身份信息的一致性者一致方完成支付。

支付機構僅對具有真實交易背景的跨境電子商務交易提供跨境外匯支付服務,范圍包括貨物貿易交易和經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核同意的服務貿易交易交易背景的跨境,不得開展無外匯支付業務。客戶外匯備付金賬戶資金與支付機構自有外匯資金應嚴格區分管理,不得混用。自有外匯收支運用應遵循現行機構外匯管理規定。

支付機構可集中為客戶辦理收付匯和結售匯業務,但應實現交易信息的逐筆還原軋差收付匯和結售支付,不得匯。機構應在日內辦理結售匯業務據與戶約定或實際交易情況,及時向客戶支付,不得故意延遲支付。

支付機構在提供跨境電子商務外匯支付服務時,可接受客戶人民幣或自有外匯支付客戶向。支付機構劃轉外匯時,銀行應要求其提供包含有交易金額、支付機構名稱等信息的網上交易真實性證明材料,經核對金額和支付機構賬戶名稱後辦理,並在交易附言中標注「跨境外匯互聯網支付劃轉」字樣。

5、哪種人民幣跨境支付系統操作簡便?

用了幾款跨境支付系統,

6、如何辦理操作境外人民幣付匯業務流程

境外人民幣付匯業務流程
一、清算行模式 (一)定義
客戶將款項付到其境內結算銀行後,境內結算銀行將匯款指令發送到中國人民銀行大額支付系統,再通過港澳清算行在中國人民銀行開立的賬戶進行人民幣資金的跨境清算,最後才發到境外客戶的結算銀行。
(二)適用范圍
適用於銀行試點企業(進口企業不受限制)與通過港澳清算行進行清算的境外參加銀行的客戶之間的跨境人民幣結算。目前銀行可開展與港澳地區清算行的跨境人民幣結算。
(三)操作流程
1、付款業務流程
①試點企業及其境外交易對手簽署業務協議,約定以人民幣計價和結算。
②銀行審核客戶提交的付款申請材料(貨到付款項下須登錄國家口岸執法系統核注相應報關單),扣劃客戶人民幣資金後,將匯款指令發送至人行大額支付系統。
③銀行通過港澳清算行在中國人民銀行開立的賬戶進行人民幣資金的跨境清算。
④港澳清算行收到匯款指令後指示境外參加銀行貸記收款人賬戶。
⑤銀行根據有關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並通過人民幣。

7、人民幣跨境支付是什麼意思?

人民幣跨境支付是指有跨境貿易及零售支付需求的企業,在自願的基礎上以人民幣作為跨境支付的貨幣業務。

人民幣跨境支付(CIPS)的主要功能包括連接境內、外直接參與者,處理人民幣貿易類、投資類等跨境支付業務,滿足跨境人民幣業務不斷發展的需要;採用國際通行報文標准,支持傳輸包括中文、英語在內的報文信息;覆蓋主要時區(亞、非、歐、美)人民幣結算需求;提供通用和專線兩種接入方式,參與者可自行選擇等。

2012年4月12日,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表示,央行決定組織開發獨立的人民幣跨境支付系統((Cross-border Interbank Payment System,簡稱CIPS)),進一步整合現有人民幣跨境支付結算渠道和資源,提高跨境清算效率,滿足各主要時區的人民幣業務發展需要,提高交易的安全性,構建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

隨著跨境人民幣業務各項政策的推出,跨境人民幣業務不斷增長,對支付結算等金融基礎設施的要求越來越高。2011年,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量超2萬億元,跨境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量超1100億元。

人民幣跨境支付系統(CIPS)建設目標是保證安全、穩定、高效,支持各個方面人民幣跨境使用的需求,包括人民幣跨境貿易和投資的清算、境內金融市場的跨境貨幣資金清算以及人民幣與其他幣種的同步收付業務。

8、現在人民幣跨境支付的主要手段都有哪些

人民幣跨境支付是指有跨境貿易及零售支付需求的企業,在自願的基礎上以人民幣作為跨境支付的貨幣業務。

人民幣跨境支付(CIPS)的主要功能包括連接境內、外直接參與者,處理人民幣貿易類、投資類等跨境支付業務,滿足跨境人民幣業務不斷發展的需要;採用國際通行報文標准,支持傳輸包括中文、英語在內的報文信息;覆蓋主要時區(亞、非、歐、美)人民幣結算需求;提供通用和專線兩種接入方式,參與者可自行選擇等。

9、人民幣境外結算如何操作??

希望有幫助!
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全文)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1〕第1號

為配合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便利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境內機構開展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現予公布實施。

中國人民銀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六日

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配合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便利境內機構以人民幣開展境外直接投資,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辦理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境外直接投資是指境內機構經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核准,使用人民幣資金通過設立、並購、參股等方式在境外設立或取得企業或項目全部或部分所有權、控制權或經營管理權等權益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境內機構是指在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地區內登記注冊的非金融企業。本辦法所稱前期費用是指境內機構在境外設立項目或企業前,需要向境外支付的與境外直接投資有關的費用。

第三條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根據本辦法對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試點實施管理。

第四條境內機構辦理人民幣境外直接投資應當獲得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的核准。在辦理有關境外直接投資核准時,境內機構應當明確擬用人民幣投資的金額。

第五條境外直接投資前期費用匯出或未發生過前期費用匯出的境外直接投資,境內機構應當向所在地外匯局遞交以下材料,辦理前期費用匯出或境外直接投資登記手續。

(一)書面申請書;

(二)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的核准文件及其復印件或向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提交的境外直接投資申請文件復印件;

(三)境內機構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等復印件。

境內機構所在地外匯局應當在收到相關申請材料之日起3天內完成相關信息登記手續。

發生過前期費用匯出的境外直接投資,境內機構應當在獲得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30天內向所在地外匯局報送有關信息。

第六條境內機構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辦理前期費用匯出或境外直接投資登記手續後,可以到銀行辦理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資金匯出或前期費用人民幣資金匯出。

銀行在辦理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時,應當根據有關審慎監管規定,要求境內機構提交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的核准證書或文件等相關材料,並認真審核。在審核過程中,銀行可登入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和直接投資外匯管理信息系統查詢有關信息。

第七條審核境內機構向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提交的申請文件和境內機構的組織機構代碼證等相關材料後,銀行可以為境內機構辦理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前期費用匯出。境內機構累計匯出的前期費用原則上不得超過其向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申報的中方投資總額的15%。如確因境外並購等業務需要,前期費用超過15%的,應當向所在地外匯局說明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第八條銀行應當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5號發布)等規定,通過境內機構的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為其辦理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資金的結算,並向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報送有關人民幣資金跨境收付信息。

第九條人民幣境外直接投資相關業務需要同時使用外匯資金的,境內機構和銀行應當按照外匯管理相關規定,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資金匯出入手續。在辦理外匯資金匯出入手續時,銀行應當登入直接投資外匯管理信息系統進行業務審核,確保相關業務的合規性。

第十條銀行為境內機構辦理的境外直接投資匯出的人民幣資金和外匯資金之和,不得超過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境外直接投資總額。

境內機構已經匯出境外的人民幣前期費用,應當列入其境外直接投資總額。銀行在為該境內機構辦理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資金匯出時,應當扣減已匯出的人民幣前期費用金額。銀行應當向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報送人民幣前期費用跨境支付信息。

第十一條自匯出人民幣前期費用之日起6個月內仍未獲得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境內機構應當將剩餘資金調回原匯出資金的境內人民幣賬戶。銀行應當督促境內機構將剩餘資金調回原匯出資金的境內人民幣賬戶。對拒不調回的,銀行應當向所在地人民銀行備案。

第十二條境內機構可以將其所得的境外直接投資利潤以人民幣匯回境內。經審核境內機構提交的境外投資企業董事會利潤處置決議等材料,銀行可以為該境內機構辦理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利潤入賬手續,並應當向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報送人民幣利潤匯回信息。

第十三條境內機構因境外投資企業增資、減資、轉股、清算等人民幣收支,可以憑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的核准文件到銀行直接辦理人民幣資金匯出入手續。在辦理上述業務時,銀行應當向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報送有關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

第十四條已登記境外企業發生名稱、經營期限、合資合作夥伴及合資合作方式等基本信息變更,或發生增資、減資、股權轉讓或置換、合並或分立清算等情況,境內機構應當在發生之日起30天內將上述變更情況報送所在地外匯局。

第十五條銀行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向境內機構在境外投資的企業或項目發放人民幣貸款。通過本銀行的境外分行或境外代理銀行發放人民幣貸款的,銀行可以向其境外分行調撥人民幣資金或向境外代理銀行融出人民幣資金,並在15天內向所在地人民銀行備案。在辦理上述業務時,銀行應當向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報送有關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

第十六條在辦理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時,銀行和境內機構應當按照《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申報。

第十七條銀行應當認真履行信息報送義務,及時、准確、完整地向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報送與境外直接投資相關的各類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

第十八條銀行在辦理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時,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和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切實履行反洗錢和反恐融資義務,預防利用人民幣境外直接投資進行洗錢、恐怖融資等違法犯罪活動。銀行應當收集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目的地的反洗錢和反恐融資信息,評估境外直接投資目的地的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並採取適當的風險管理措施。

第十九條中國人民銀行與國家外匯管理局、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加大事後監督檢查力度,有效監管人民幣境外直接投資業務活動。

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每日向直接投資外匯管理信息系統傳輸境外直接投資相關的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直接投資外匯管理信息系統每日向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傳輸境外直接投資相關的外匯跨境收付信息。

第二十條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家外匯管理局對銀行、境內機構的人民幣境外直接投資業務活動進行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督促銀行切實履行交易真實性審核、信息報送、反洗錢等職責,監督境內機構依法開展業務活動。

第二十一條銀行、境內機構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家外匯管理局可以依法進行通報批評或處罰;情節嚴重的,可以禁止銀行、境內機構繼續開展跨境人民幣業務。

第二十二條銀行在辦理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時違反有關審慎監管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罰;違反有關反洗錢、反恐融資和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規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依法進行處罰。

第二十三條境內金融機構的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相關監管部門對境內金融機構人民幣境外直接投資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頒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