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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投資法律法規

發布時間: 2021-10-25 17:26:20

1、美國跨境電商需要了解哪些法律法規

雖然我國跨境電子商務形勢很好,但尚處於初級階段,還存在問題。有學者指出制約我國跨境電子商務發展的的主要問題:一是法律體系亟需建立;二是信用評價和標識需統一;三是在線支付須安全;四是物流短板;五是品牌化瓶頸;六是其它,如稅收等。解決問題的關鍵是建立相關法律體系。在缺乏相應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政策的情況下,更容易使其他問題惡化,從而不利於我國跨境電子商務的發展。推動我國跨境電子商務迅猛發展的主力軍是企業,此外還有個人從業者以及發揮著重要作用的網路平台。作為跨境電子商務主要參與者的企業,也存在著諸多問題,包括:人才的匱乏、信用缺失、質量問題等。跨境電商網路平台也有著問題。第一,信用問題。第二,跨境稅收的問題。第三,第三方支付不便,成為跨境電商平台進一步做大做強的一大障礙。而境外電子商務的法律風險較之於國內的法律風險而言,可能涉及到不同的法律領域。由於我國境外電子商務的發展經驗比較的少,法律法規建設還不夠完善,因此,產生了一系列的風險問題。 (一)隱私風險
由於用戶在進行商務交易的過程中,大多數的網路經驗者都會要求消費者在交易的過程中登記個人信息資料。但是如果企業並沒有對用戶的私人信息進行保密而有所泄露,從一定程度上會引起消費者的不滿情緒,造成消費者對企業產生不滿情緒。同時在境外電子商務過程中,企業會將消費者的個人信息進行整理從而建立起消費者信息資料資料庫,並且還會通過一種有價的形式向第三方出售,這就違反了電子商務活動的相關法律制度。 (二)知識產權法風險 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互聯網銷售書本和報刊已經被眾多的企業所應用,從一定程度上就會隱藏著關於著作權的法律風險。由於傳統的著作權法是以實物為著作載體,而境外電子商務開始出現一種電子文檔和課件瀏覽的銷售方式。在進行電子交易過程中,企業無法從根本上保證購買者對書本和報刊信息的隨意傳播,同時也無法保證對其他用戶的復制和拷貝,極易對原作者的著作權造成一定的侵犯,從而引發著作權法律問題。 (三)商務交易風險
電子商務作為互聯網發展的產物,在交易的過程中需進行電子支付,從一定程度上就會面臨著巨大的虛擬詐騙風險。境外電子商務中的交易風險主要是一種國際性的非法交易活動,參與境外電子商務的企業,並沒有按照合法的方式來進行貿易交易,造成企業與用戶之間經濟利益的損害。根據實際數據資料顯示,大約有1億的境內在線消費者受到虛假信息的侵害,所騙取的金額也是相當的高。由於跨境電子商務在國際上並沒有建立一個統一的信用評判標准,從一定程度上給許多的不法企業以及個人提供了洗錢的可能性。由於我國第三方支付的平台比較多,從而給個別機構提供了詐騙和違法違規的機會,使得銀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在跨境消費上存在較大的安全漏洞,導致境外電子商務交易存在法律風險。 (四)貨物稅收風險
由於跨境電子商務在郵遞物品的過程中會存在個體小,以及總量大和種類比較分散的現象。企業為了能夠逃避稅收問題,開始進行多次郵遞以及螞蟻搬家的形式進行運送大量的貨物。而小型電商開始以混淆自用物品與代購物品的方式來逃避稅收。從整體問題上來看使得海關征稅難度系數變高,導致國家的征稅問題存在較大的漏洞。針對規模較大的企業,為了能夠減少生產成品,降低稅費,不惜採取一種走私的方式來進行逃避稅收,導致國家稅款流失現象越來越嚴重,對整個國家經濟運行安全會產生巨大的影響。

2、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的內容是什麼?

中新網12月26日消息,國家發改委網站今日公布《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辦法》規定,投資主體在境外投資過程中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擾亂境外投資市場秩序將被中止或停止開展項目並限期改正,對投資主體及主要責任人處以警告。

《辦法》明確,投資主體依法享有境外投資自主權,自主決策、自擔風險;投資主體開展境外投資,應當履行境外投資項目 核准、備案等手續,報告有關信息,配合監督 檢查;投資主體開展境外投資,不得違反我國法律法規, 不得威脅或損害我國國家利益和國家安全。

《辦法》明確,實行核准管理的范圍是投資主體直接或通過其 控制的境外企業開展的敏感類項目。核准機關是國家發展改革委。

《辦法》規定,實行備案管理的范圍是投資主體直接開展的非敏感類項目,也即涉及投資主體直接投入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的非敏感類項目。

《辦法》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和省級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根據境外投資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按照相關規定,聯合同級政府有關部門建立協同監管機制,通過在線監測、約談函詢、抽查核實等方式對境外投資進行監督檢查,對違法違規行為予以處理。

《辦法》還規定,投資主體在境外投資過程中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擾亂境外投資市場秩序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或投資主體注冊地的省級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責令投資主體中止或停止開展該項目並限期改正,對投資主體及主要責任人處以警告。

《辦法》規定,境外投資威脅我國國家利益和國家安全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或投資主體注冊地的省級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責令投資主體中止實施項目並限期改正。

境外投資損害我國國家利益和國家安全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或投資主體注冊地的省級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責令投資主體停止實施項目、限期改正並採取補救措施,對投資主體及有關責任人處以警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個人到澳門投資,國家針對個人境外投資,法律上有什麼規定。

澳門不算境外,主要看澳門法律,特區

4、違反境外投資管理辦法 未取得確認函的法律後果 觸犯什麼法律

商務部令2014年第3號《境外投資管理辦法》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企業以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辦理備案並取得《證書》的,商務部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撤銷該企業境外投資備案,給予警告,並依法公布處罰決定。
第二十九條
企業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核準的,商務部給予警告,並依法公布處罰決定。該企業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項核准。

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得境外投資核準的,商務部撤銷該企業境外投資核准,給予警告,並依法公布處罰決定。該企業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項核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企業開展境外投資過程中出現本辦法第四條所列情形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企業偽造、塗改、出租、出借或以任何其他形式轉讓《證書》的,商務部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境外投資出現第二十八至三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以及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企業,三年內不得享受國家有關政策支持。
第三十三條
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有關工作人員不依照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濫用職權、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5、有法律規定,中國居民可以進行鏡外投資嗎

可以境外投資,《境內居民個人外匯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居民個人進行境外直接或間接投資,必須向銀行或外匯局提供國內境外投資主管部門直接或間接投資的批准文件、居民身份證及投資協議等項文件。

事實上,一方面,網路化手段的運用已經使得「投資協議」逐漸轉為「無紙化」形式。更重要的是,中國目前的「境外投資主管部門」——無論是中國證監會還是外經貿部,對於此項行為都缺乏明文規定,也就是說,我們找不到任何一條不允許個人投資境外股票的明確規定。

中國證監會法律部的一位人士進一步指出,由於境內個人是通過委託境外機構進行投資操作的,因此原則上其監管范圍歸屬於境外網上證券商的所在國,換言之,只要券商所在地譬如香港、美國法律允許券商向境外發展客戶,那這一行為就無可厚非。而且,對於證監會而言,恐怕就是想管也管不了——技術問題就很難解決。

因此,從海外投資的具體操作方面來看,最主要的問題還是出在投資資金的「出口」上。

據國家外匯管理局政策室介紹,國家外匯管理局對居民個人外匯資金「進出口」的管制主要分為資本項目和經常項目。

《辦法》規定,「居民個人出境旅遊、探親、會親、朝覲、留學、就醫等」屬於「經常項目」外匯支出;「居民個人對境外各類直接投資和間接投資的支出」屬於「資本項目」,買賣境外股票即屬於「資本項目」范疇內的間接投資行為。對於「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兩種不同的外匯支出,《辦法》分別規定了不同的用匯兌換標准和報批程序。

「經常項目」中的去往港澳以外的國家和地區旅遊、探親、留學等,持相關材料即可直接到銀行兌換2000美元;

境外投資匯出外匯,1萬美元以下需經所在地外匯局批准,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則還需由所在地外匯局轉請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後,方可辦理。

然而,這位管理人員同時承認,盡管有據可依,外匯管理局對於個人用匯的監管是偏弱的。個人如果真想進行境外投資,可以很容易地以「經常項目」中隨便什麼用途進行匯款,惟一的麻煩就是可能需要多次匯出才達到投資的規模。

6、海外上市的法律法規

這個網站裡面有很詳細的關於海外上市的法律和建議http://www.globalipo.cn/news/readnews.asp?newsid=553

記得給我加分啊。呵呵。下面有很詳細的法律
本文所指擬海外上市公司,特指擬上市的公司的注冊地和上市資產均在中國大陸的企業。

國內企業進入國際資本市場融資,首先是要確立公司組織形式為股份公司。下面將向您介紹從股份公司的組建設立到海外上市的程序和工作內容,以便於您安排部署海外上市的工作。

企業發起設立或改制為股份公司並成功地在海外證券交易所上市,還要依據國內及上市所在地的法律法規,而且這些法律法規在不同時期還有某些變化,這將直接影響到公司的組建和上市工作。

一、正確認識股份制和股份制公司

(一)股份制

1、股份公司經營的產品和勞務是商品,股份公司的產權也是商品,因為

它已隨著股票上市而不斷發生產權和股權的交易。所以公司除經營它的商品產品或勞務之外,也要進行資產的經營。

2、進行改造股份制是社會資金的重新組合、企業產權的變革,因此也必

然引起責權利的再分配。

(二)我國股份公司設立的方式

1、發起設立:

發起設立是發起人認購公司首次(設立時)發行股份而設立公司的一種方式。這種設立方式無須製作認股書,無須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無須召開創立大會,設立程序比募集設立簡單。

2、募集設立:

募集設立是發起人認購公司首次(設立時)發行的部分股份,其餘股份向社會募集認購而成立公司的一種方式。這種方式比發起設立方式復雜,要實行公開募股和召開創立大會的程序。

(三)股份公司設立形式

1、新設

按照我國股份制試點的通行做法是,具有投資主體資格的境內、外法人或自然人,主要指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國家授權的部門,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及其他單位,將自己所有或依法經營管理的部分財產以發起人的身份出資,組建一家新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後,出資人仍獨立存在,原有的法人地位不取消。

2、現有企業改制

現有企業改制,可以實行發起設立,也可以實行募集設立。募集設立時,發起人可以少於5人。實踐中有實力國有企業,多採取募集設立方式。

二、企業重組基本模式

1、整體上市模式

發起人企業不進行資產調整,原企業整體上市,此種模式是用於下列條件:

(1)新建的企業或社會負擔較小的老企業;

(2)資產相關性大、業務單一;

(3)非經營性資產有一定盈利能力。

2、分立模式

原企業集團把經營性資產及相關的負債和權益投入擬上市公司,剝離非經營性資產。被剝離資產若有較強盈利能力,一般應重組成新的法人主體,原企業撤銷;否則就保留原企業法人地位,對擬上市公司控股。使用條件為:(1)大而全性質的大型國有企業;(2)資產相關性不大;(3)上市公司不承擔非經營性資產。

3、合並模式

該模式是原企業通過購買或股權交換方式取得對另一個企業的控股地位或另一企業的全部資產,成立股份公司,被收購企業成為原企業的附屬公司或被撤銷;也可新設立股份公司,納入兩家以上企業的資產,原有企業全部撤銷。適用於:(1)原企業規模小,但相對獨立,業務聯系緊密;(2)各企業有自己的優勢,在行業中有一定的影響;(3)單個一家企業規模小,無法滿足上市的要求。

企業股份制改制與重組,組建股份公司到海外上市,一般需要籌備相當長的時間,編寫多種資料,經過各個管理機關審批,需要技術、財務會計、評估、法律、證券等專業人員參加,最後形成上報文件。因而需要統一的規劃設計、控制、協調、指導、操作,從而保證公司籌備的順利進行。在這一過程中,財務顧問和中介機構將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海外上市的意義

1、募集大筆投資性的、不可隨意撤出的企業發展資金。

2、建立長期在股市上融資的條件,每年都可能融得相當30%於上市資產的資金。

3、控股股東的資產放大並可以在股票市場上變現,為投入資金構築了退出平台。

4、有利於規范企業管理、有利於社會監督、增強企業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5、在國際化的技術、市場、管理和人才等方面,獲得更多的合作機會,為企業走向國際市場創造條件。

6、作為上市公司,能獲得巨大(行情 論壇)的發展和擴張能力。現在的企業並購,已經很少採取現金收購,往往是以股權置換的方式進行。這種能力就是利用股市資金而形成的。

四、國內企業海外上市的方式和上市地點

國內企業海外上市的途徑可歸為兩大類:直接上市與間接上市。

(一)境外直接上市

境外直接上市即直接以國內公司的名義向國外證券主管部門申請發行的登記注冊,並發行股票(或其它衍生金融工具),向當地證券交易所申請掛牌上市交易。即我們通常說的H股、N股、S股等。H股,是指中國企業在香港聯合交易所發行股票並上市,取Hongkong第一個字「H」為名;N股,是指中國企業在紐約交易所發行股票並上市,取New York第一個字「N」為名,同樣S股是指中國企業在新加坡交易所上市。

通常,境外直接上市都是採取IPO(首次公開募集)方式進行。境外直接上市的主要困難在於是:國內法律與境外法律不同,對公司的管理、股票發行和交易的要求也不同。進行境外直接上市的公司需通過與中介機構密切配合,探討出能符合境內、外法規及交易所要求的上市方案。

境外直接上市的工作主要包括兩大部分:國內重組、審批(目前,證監會已不再出具境外上市「無異議函」,也即取消對涉及境內權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的法律意見書的審閱)和境外申請上市。

(二)境外間接上市

由於直接上市程序繁復,成本高、時間長,所以許多企業,尤其是民營企業為了避開國內復雜的審批程序,以間接方式在海外上市。即國內企業境外注冊公司,境外公司以收購、股權置換等方式取得國內資產的控制權,然後將境外公司拿到境外交易所上市。

間接上市主要有兩種形式:買殼上市和造殼上市。其本質都是通過將國內資產注入殼公司的方式,達到拿國內資產上市的目的,殼公司可以是以上市公司,也可以是擬上市公司。

間接上市的好處是成本較低,花費的時間較短,可以避開國內復雜的審批程序。但有三大問題要妥善處理:向中國證監會報材料備案,殼公司對國內資產的控股比例問題和上市時機的選擇。

(三)其它境外上市方式

中國企業在海外上市通常較多採用直接上市與間接上市兩大類,但也有少數公司採用存托憑證和可轉換債券上市。但這兩種上市方式往往是企業在境外已上市,再次融資時採用的方式。

(四)上市地點

中國企業海外上市地點,多為香港、美國和新加坡。多倫多、倫敦、東京等地也偶有涉及,但影響力相對較小。

第二部分 境外上市基本條件及報送文件

一、公司申請上市的必備條件

目前,證監會已不再出具境外上市「無異議函」,即取消對涉及境內權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的法律意見書的審閱;也取消了境內企業境外上市的分批預選制,改為成熟一家,批准一家;同時還取消了原來重點支持國有企業的提法,只要符合境外上市條件的,不管所有制形式均可申請境外上市。

一般而言,境內企業境外上市須具備以下條件:

符合我國有關境外上市的法律、法規和規則;

籌資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利用外資政策及國家有關固定資產投資立項的規定;凈資產不少於4億元人民幣,過去一年稅後利潤不少於6000萬元人民幣,並有增長潛力,按合理預期市盈率計算,籌資額不少於5000萬美元;

具有規范的法人結構及較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有較穩定的高級管理層及較高的管理水平;

上市後分紅派息有可靠的外匯來源,符合國家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

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境內公司業績除了滿足我國證監會的要求,各證交所均對公司申請上市有一定要求,比如香港聯交所主板上市要求,最近一年股東盈利不低於2000萬港幣,前兩年累計股東盈利不低於3000萬港元。

二、境內公司申請境外上市需報送的文件

1、申請報告,其內容應包括:公司演變及業務概況,重組方案與股本結構,符合境外上市條件的說明,經營業績與財務狀況(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本年度稅後利潤預測及依據),籌資用途。申請報告需經全體董事或全體籌委會成員簽字,公司或主要發起人單位蓋章。同時,填寫境外上市申報簡表。

2、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同意境外上市的文件。

3、境外投資銀行對公司發行上市的分析推薦報告。

4、公司審批機關對設立股份公司和轉為境外募集公司的批復。

5、公司股東大會關於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決議。

6、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資產評估的確認文件、國有股權管理的批復。

7、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土地使用權評估確認文件、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的批復。

8、公司章程。

9、招股說明書。

10、重組協議、服務協議及其它關聯交易協議。

11、法律意見書。

12、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及盈利預測報告。

13、發行上市方案。

第三部分 境外上市相關法律、法規名錄

一、基本法律方面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5、香港《公司條例》

6、香港《證券條例》

7、香港《保障投資者條例》

8、香港《證券(披露權益)條例》

9、香港《股份回購守則》

……

二、公司章程方面

1、《到香港上市公司章程必備條款》

2、《關於到香港上市公司對公司章程作補充修改的意見的函》

3、《中國證監會海外上市部關於到境外上市公司向境外上市外資股股東發出會議通知信函時間的函》

……

三、發行與交易管理

1、《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

2、《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別規定》

3、《國務院關於加強在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

4、《國家經貿委、中國證監會關於進一步促進境外上市規范運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見》

5、《關於企業申請境外上市有關問題的通知》

6、《關於涉及境內權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有關問題的通知》

7、《關於境內企業到境外公開發行股票和上市存在的問題的報告》

8、《境內企業申請到香港創業板上市審批與監管指引》

9、《監管合作備忘錄》

10、《香港創業板上市規則》

……

四、外匯管理方面

1、《結算、售匯及付匯管理暫行規定》

2、《關於境外上市企業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3、《關於進一步改革外匯管理體制的公告》

4、《關於進一步加強外商投資管理工作若干問題的通知》

……

五、財務審計方面

1、《企業財務通則》

2、《企業會計准則》

3、《會計基礎工作規范》

4、《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

5、《合並會計報表暫行規定》

6、《企業兼並有關財務問題的暫行規定》

7、《股份制試點企業股票香港上市有關會計處理問題的補充規定》

8、《股份制試點企業股票香港上市會計報表有關項目調整意見》

9、《關於香港上市的股份制試點企業執行何種會計制度等問題的通知》

10、《國際會計准則》

11、《國際審計准則》

12、香港《標准會計實務說明》

……

六、工商稅收管理

1、《關於境外發行股票的股份制公司徵收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2、《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取得股票(股權)轉讓收益和股息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

七、國有資產和股權方面

1、《企業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的暫行規定》

2、《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和產權糾紛處理暫行辦法》

3、《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及《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施行細則》

4、《關於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國有資產折股等問題的復函》

5、《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權管理暫行辦法》

6、《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股東行使股權行為規范意見》

7、《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管理辦法》及《國有資產評估項目核准管理辦法》

第四部分 海外上市中常見問題

一、企業在國外發行股票有何好處:

1、在國外發行股票,可以增加發行者的國際聲望,提高發行者的地位、信譽和知名度,從而有利於企業開拓國際市場以及在對外貿易中取得信貸和服務的優惠。

2、在國外證券市場發行股票,股東分散,發行者可較為自由地使用籌得的資金,降低企業被新股東控制的風險。

3、在國外證券市場發行股票,能夠籌集到各種貨幣的資金,滿足對外匯資金的需求。

4、國外證券市場資金來源廣泛,股票易於發行, 特別是當國內採取金融緊縮措施時,這種發行大為必要。

二、企業如何為自身正確定位(必要性)

需由財務顧問通過對企業項目可行性研究和產業趨勢與政策分析,研究分析企業的市場潛力和擴張能力,幫助企業制定長期戰略發展規劃,並以此確定企業的融資計劃和並購擴張等資本經營的安排。

三、企業如何選擇正確的融資方式

財務顧問根據對企業的客觀論證和融資方式的可操作性分析,提供境內外的項目融資、產權融資、租賃融資、證券融資、投資基金等多種融資方式供企業比較,企業藉助專業力量,根據自身的經營目標和融資目的選擇最優的融資方案。

四、企業是否上市及其上市的時機、途徑和方法

財務顧問根據企業狀況作出是否上市的可行性分析,並對企業上市作出總體規劃,確立上市時間表,提供發行上市股票不同時間地點、途徑的建議,使企業作出充分准備。

五、企業如何優化資本結構,增強擴張能力,提高管理水平問題

財務顧問根據企業經營目標和資本運作情況,協助制訂現代企業制度綱要,作出企業法人治理方案和中長期發展戰略規劃,並定期組織專家顧問團成員與企業座談交流,提供權威的企業診斷咨詢報告和管理決策方案。

六、企業在海外上市過程中如何與境外中介機構打交道

選擇既了解國內企業同時又熟悉海外資本市場,且經驗豐富有良好業績的財務顧問,可以在上市過程中為企業設計最佳的方案,並能很好地協調各機構之間的關系,使企業能順利、高效、迅速地實現上市目標。

7、個人對境外投資,如沒有經過國家外匯管理局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是否夠成違法國家法律法規,已簽合同是否無

親,我為你解答。
肯定是存在違法的。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對外投資需要投資項目的審查,投資主體審查,外匯審查等步驟。
違反法律,簽訂的合同是無效的。

8、國際投資的法律關系有哪些

國際投資法是指調整跨國私人直接投資關系的國內法律規范和國際法律規范的總稱。國際投資法調整的關系既有橫向關系,也有縱向關系。具體包括:
(1)外國投資者和東道國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經濟組織之間產生的投資商事關系;
(2)東道國與國外投資者之間的投資管理和保護關系;
(3)跨國投資者與母國有關機構之間的投資促進和投資保證的關系;
(4)政府之間及政府與國際組織之間為促進和保護投資或協調投資關系而締結雙邊或多邊條約所產生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