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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範跨境賭博違法犯罪杜絕買賣銀行賬戶

發布時間: 2021-03-01 23:26:56

1、境外提現額度調整,對境外消費有影響嗎?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規范銀行卡境外大額提取現金交易的通知》,1月1日後,個人持境內銀行卡在境外提取現金,本人名下銀行卡(含附屬卡)合計每個自然年度不得超過等值10萬元人民幣;人民幣卡、外幣卡境外提取現金每卡每日額度統一為等值1萬元人民幣;個人持境內銀行卡境外提取現金超過年度額度的,本年及次年將被暫停持境內銀行卡在境外提取現金;個人不得通過借用他人銀行卡或出借本人銀行卡等方式規避或協助規避境外提取現金管理。

外匯管理局有關負責人表示,《通知》不影響個人持卡境外消費,個人出境旅遊、商務、留學所涉食、宿、行、購等經常項下交易,均可以使用銀行卡支付,且不佔用個人便利化年度5萬美元購匯額度。《通知》主要是規范銀行卡境外大額提取現金,並不改變銀行卡外匯管理基本框架和個人用匯政策。

考慮到實時控制會增加交易響應時間從而影響用卡體驗,《通知》出台後,個人如果出現超過年度額度提取現金的情況,外匯管理局將對此採用延時控制手段。該負責人稱,年度額度由外匯局匯總各家發卡金融機構數據計算並通過發卡金融機構實施控制。因此,個人在境外提取現金時應合理規劃,避免出現超過年度額度提取現金的情況。

總之,本次調整境外提現年度額度目標在於,規范銀行卡境外大額提取現金交易,完善跨境反洗錢監管。

2、外匯局規范個人持銀行卡境外提現有什麼限制?

日前,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規范銀行卡境外大額提取現金交易的通知》(匯發〔2017〕29號,以下簡稱《通知》),規范銀行卡境外大額提取現金交易,完善跨境反洗錢監管。

《通知》主要內容包括:一是個人持境內銀行卡在境外提取現金,本人名下銀行卡(含附屬卡)合計每個自然年度不得超過等值10萬元人民幣;二是將人民幣卡、外幣卡境外提取現金每卡每日額度統一為等值1萬元人民幣;三是個人持境內銀行卡境外提取現金超過年度額度的,本年及次年將被暫停持境內銀行卡在境外提取現金;四是個人不得通過借用他人銀行卡或出借本人銀行卡等方式規避或協助規避境外提取現金管理。

外匯局堅持支持個人持卡跨境合規使用。規范銀行卡境外大額提取現金交易,是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的必要舉措,可進一步防範銀行卡提取現金領域的違法犯罪活動。《通知》遵循經常項目可兌換要求,不改變個人便利化年度5萬美元購匯額度,不影響個人正常提取現金和消費,不影響個人用匯便利性。

《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實施。

【相關新聞】

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負責人就規范銀行卡

境外大額提取現金交易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日前,國家外匯管理局(以下簡稱外匯局)發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規范銀行卡境外大額提取現金交易的通知》(匯發〔2017〕29號,以下簡稱《通知》)。外匯局有關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1、《通知》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麼?

答:隨著科技進步,當前非現金支付已日益普及和便利。國際監管經驗也顯示,大額現金交易往往與詐騙、賭博、洗錢、恐怖融資等違法犯罪活動有關。為此,全球普遍加強大額現金管理。監測發現,一些個人持大量銀行卡在境外大額提取現金,遠超正常消費支付需要,涉嫌開展違法犯罪活動。

規范銀行卡境外大額提取現金交易,是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的必要舉措,可進一步防範銀行卡提取現金領域的違法犯罪活動。《通知》遵循經常項目可兌換要求,不改變個人便利化年度5萬美元購匯額度,不影響個人正常提取現金和消費,不影響個人用匯便利性。

此外,外匯局正在與境外監管機構建立大額提取現金監管信息交流機制,加強監管協作,防範跨境洗錢等風險。

2、《通知》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一是個人持境內銀行卡在境外提取現金,本人名下銀行卡(含附屬卡)合計每個自然年度不得超過等值10萬元人民幣。

二是將人民幣卡、外幣卡境外提取現金每卡每日額度統一為等值1萬元人民幣。

三是個人持境內銀行卡境外提取現金超過年度額度的,本年及次年將被暫停持境內銀行卡在境外提取現金。

四是個人不得通過借用他人銀行卡或出借本人銀行卡等方式規避或協助規避境外提取現金管理。

3、《通知》出台對持卡人境外消費有無影響?

答:《通知》不影響個人持卡境外消費。目前,銀行卡已成為個人出境使用最主要的便利化支付工具,個人出境旅遊、商-務、留學所涉食、宿、行、購等經常項下交易,均可以使用銀行卡支付,且不佔用個人便利化年度5萬美元購匯額度。《通知》主要是規范銀行卡境外大額提取現金,並不改變銀行卡外匯管理基本框架和個人用匯政策,個人持卡境外消費不受影響。

4、《通知》規定境外提取現金年度額度為10萬元人民幣的主要考慮是什麼?

答:自2003年以來,銀行卡在境外提取現金實施額度管理,目前每卡每年不得超過10萬元人民幣。為防範違法分子持多家銀行多張卡片大額提取現金從事違法活動,《通知》將境外提取現金年度額度調整為每人每年不得超過10萬元人民幣。

據統計,2016年81%的境內銀行卡境外提取現金低於3萬元人民幣。《通知》規定境外提取現金年度額度為10萬元人民幣,既可滿足持卡人在境外正常提取現金需求,又可抑制少數違法違規人員大額提取現金。

若個人確有真實合規的境外大額現金使用需求,可依據《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等相關外匯管理規定辦理,如依法購匯後攜帶外幣現鈔出境。

5、《通知》實施後,個人是否會出現超過年度額度提取現金?如果超過年度額度,會產生什麼影響?

答:年度額度由外匯局匯總各家發卡金融機構數據計算並通過發卡金融機構實施控制。考慮到實時控制會增加交易響應時間從而影響用卡體驗,對此外匯局採用延時控制手段。因此,個人在境外提取現金時應合理規劃,避免出現超過年度額度提取現金。《通知》也要求發卡金融機構採取有效方式提示發生境外提取現金交易的持卡人注意政策變化,加強政策宣傳。

為防範部分持卡人惡意提取現金,超過年度額度的個人,本年及次年將被暫停持境內銀行卡在境外提取現金,並將視情節嚴重程度,按《外匯管理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6、《通知》從何時開始執行?

答:《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實施,2018年境外提取現金年度額度從2018年1月1日起開始累計計算。

7、個人是否可以查詢本人銀行卡境外提取現金-明細?

答:個人被列入暫停持境內銀行卡在境外提取現金名單的,可向發卡金融機構查詢本人所持的該機構銀行卡提取現金-明細,也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向外匯局分支局查詢。

需要強調的是,外匯局對銀行卡境外提取現金-明細信息的查詢有嚴格的保密規定,任何信息的使用都將在法律法規的規定范圍內,並要求各發卡金融機構妥善保管暫停持境內銀行卡在境外提取現金個人信息。

8、您對個人使用銀行卡在境外提取現金還有哪些建議?

答:個人在境外提取現金應注意保障自身權益。一是合理規劃用匯需求,減少攜帶和使用大額現金,避免人身和財產安全遭受類似搶劫等不法侵害。二是注意用卡安全和信息保護,避免銀行卡被他人盜用,影響正常交易。三是依法合規使用銀行卡,不借用他人銀行卡規避額度管理,也不向他人出借銀行卡,避免被不法人員利用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必須要限制。

3、我把銀行卡賣瞭然後轉走了裡面的50萬 請問我有罪嗎 抓到判幾年?

你真的膽大,去自首爭取主動,說不定破獲案件之後不判刑呢,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進一步加強支付結算管理防範電信網路新型違法犯罪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對公安機關認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購買銀行賬戶(含銀行卡)或者支付賬戶的單位和個人及相關組織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虛構代理關系開立銀行賬戶或者支付賬戶的單位和個人,5年內暫停其銀行賬戶非櫃面業務、支付賬戶所有業務,並不得為其新開立賬戶。北京市中倫(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鍾以楨介紹,個人通過地下錢庄轉移資金到境外參賭,不僅會被罰款,還會被納入徵信系統,留下信用污點。鍾以楨表示:「根據《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和《外匯管理條例》規定,境內個人從事外匯買賣等交易,應當通過依法取得相應業務資格的境內金融機構辦理,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倒買倒賣外匯或者非法介紹買賣外匯數額較大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警方提示,消費者應當堅決抵制賭博、「跑分」等非法平台活動,對自身財產安全負責。警惕「跑分」陷阱,注意保護個人隱私信息,不要被網路上不切實際的高額利潤所誘惑,更不要因為一時圖利,隨意出租出借自己的身份信息、個人賬號、支付賬戶等,以免淪為犯罪分子實施違法犯罪的工具。

4、在香港用香港的銀行卡取現有什麼規定,有限額嗎,要手續費嗎

每個銀行收取的手續費都是不一樣的,有些免費,有些收費高昂,以下是幾個常用銀行的收費情況:

取款需收費的有:

1、中國工商銀行:同城本行借記卡取現免手續費,同城跨行取款4元/筆;信用卡異地存款免手續費,取現收取金額的1%,最低人民幣1元/筆,最高50元/筆;

2、中國農業銀行:同城跨行取款2元/筆(廣東省4元);信用卡取現收取金額的1%,最低人民幣1元/筆,它行加2元跨行費;

3、中國建設銀行:同城跨行取款4元/筆+取款額的1%;

4、中國銀行:同城跨行取款4元/筆;

5、交通銀行:同城跨行取款2元/筆;

6、中國民生銀行:同城跨行取款每月前3筆免費,以後2元/筆;

(4)防範跨境賭博違法犯罪杜絕買賣銀行賬戶擴展資料:

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30日訊 國家外匯管理局近日發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規范銀行卡境外大額提取現金交易的通知》,並將於2018年1月1日起實施。

通知規定,個人持境內銀行卡在境外提取現金,本人名下銀行卡(含附屬卡)合計每個自然年度不得超過等值10萬元人民幣;人民幣卡、外幣卡境外提取現金每卡每日額度統一為等值1萬元人民幣;

個人持境內銀行卡境外提取現金超過年度額度的,本年及次年將被暫停持境內銀行卡在境外提取現金。2018年境外提取現金年度額度從2018年1月1日起開始累計計算。

銀行卡目前已成為個人出境使用最主要的便利化支付工具,但是在非現金支付日益普及和便利、全球普遍加強大額現金管理的情況下,境內個人在境外大額提現並不正常,涉嫌詐騙、賭博、洗錢、恐怖融資等違法犯罪活動。

2003年起,外匯局對銀行卡在境外提取現金實施額度管理;目前規定每卡每年不得超過10萬元人民幣。同時,人民銀行、外匯局及其他監管部門在反洗錢、賬戶分類、銀行展業、外匯檢查等領域持續加強監管力度,防控銀行卡成為各類違法犯罪活動的渠道。

「通知規定的每卡日累計1萬元人民幣和每人年累計10萬元人民幣的要求遠高於目前實際的取現水平,足以滿足信用卡用戶正常的境外取現需求。」

招商銀行信用卡中心總經理張東表示,由於境外有著較為完備的用卡環境,目前信用卡的境外消費99%都是通過刷卡支付完成,只有在一些無受理終端支付或緊急情況下才會使用信用卡取現。

據統計,2016年81%的銀行卡境外提現低於等值3萬元人民幣。此次新增每人每年等值10萬元人民幣限額,在有效抑制少數違法違規人員大額提現的同時,可以滿足持卡人在境外正常提現需求。

5、賣了一張銀行卡,卡上流水有六千多,公安局的叫我去錄口供了,後期會判刑么或者拘留什麼的?

具體情況不明不好講,這關鍵要看個人方對涉及違法犯罪行為的情況,知不知情,或是否屬於隱瞞違法所得等情況如何了,以警方調查結果為准。

會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具體判刑多久要視情況而定。

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

(三)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四)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從重處罰。


(5)防範跨境賭博違法犯罪杜絕買賣銀行賬戶擴展資料:

非法買賣的銀行卡用於洗錢、逃稅、詐騙、送禮和開店刷信用等行為造成嚴重影響和財務損失的會判刑,對銀行卡數量沒有具體的規定。

根據《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規定「銀行卡及其賬戶只限經發卡銀行批準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轉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77條之1規定:

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領信用卡的;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領信用卡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項罪名一旦成立,最高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6、如何加強銀行卡風險防範

近年來,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我國銀行卡業務快速發展,各發卡銀行發卡量大幅度上升,市場競爭日益激烈。隨之而來的是,發卡銀行面臨的業務風險也日益顯現,特別是近年來犯罪分子利用自助設備作案活動猖獗,給銀行和持卡人造成了直接或間接損失。本文通過對當前我國銀行卡業務發展中存在的主要風險隱患進行分析,尋求對銀行卡風險識別、分析、監控和管理的有效辦法,希望能進一步降低銀行卡業務風險,促進銀行卡業務的健康發展。 當前,在各類銀行卡風險中,外部欺詐風險的危害最大。欺詐的渠道主要有三種:ATM機取現、POS機套現(消費)或網路(電話)轉賬。欺詐的手段主要是偽卡欺詐、直接騙取客戶資金和利用ATM機騙卡三類,具體表現為: (1)假冒銀行名義在ATM機上張貼「緊急通知」,要求持卡人依規定操作步驟將賬戶資金轉入不法分子事先准備好的銀行賬戶。 (2)利用手機簡訊形式發布虛假獲獎信息,要求持卡人首先以轉賬支付方式繳納所得稅等費用。 (3)當持卡人在銀行櫃面、 ATM機、特約商戶進行存取款或支付結算時,犯罪分子偷窺持卡人密碼,然後利用持卡人丟棄的憑條獲取卡號等信息製造偽卡;或乘持卡人卡片在 ATM機上退出時,轉移持卡人視線,掉換卡片;有的犯罪團伙還以合作買賣為由,先通過以上方式得到密碼,再以核對卡號等理由借用持卡人卡片進行卡片復制。 (4)在ATM機、門禁上加裝讀卡器、攝像機,或在密碼鍵盤上加裝假的密碼鍵盤,用來復制銀行卡信息、拍攝和盜取銀行卡密碼,在ATM機出鈔口粘貼干膠造成吞卡假象。 (5)持卡人在卡片被盜或丟失後,因密碼設置過於簡單或設為電話號碼、生日等數字,造成卡內資金損失。 (6)分散持卡人注意力,對卡片進行掉包;採取假裝提醒持卡人遺落錢物、詢問ATM機使用方法、故意推撞持卡人等方式,干擾持卡人正常操作,轉移其視線後,在卡口插上假冒的同類銀行卡,然後用留在機具內的真卡繼續操作。 (7)中介機構交易風險,主要是指特約商戶非法交易或違章操作引起持卡人或發卡機構資金損失的風險,主要體現為兩類:部分不法商戶提供信用卡套現交易,引發交易風險;中介機構或者個人不規范(甚至是非法)的信用卡營銷行為引發風險。 對於銀行卡業務諸多的風險乃至發生的案件,銀行內部往往存在機構延伸管理有缺失與疏忽、臨櫃人員合規操作意識淡薄、授信風險控制機制不完善、操作人員培訓工作不到位、網點人員配備不足等管理上的漏洞。銀行理應通過以下幾個方面加強銀行卡業務的風險管理。 首先,加強對持卡人安全用卡知識的宣傳。銀行要通過櫃面指導、發送宣傳手冊、用卡指南小卡片,加強對持卡人安全用卡知識的宣傳,並發揮大堂經理、保安和引導員的作用。 其次,不定時對ATM機進行巡查和管理。ATM機管理人員要認真地檢查攝像機攝錄和回放是否正常、ATM機周邊的用卡環境是否安全、有無張貼不法廣告、ATM機出鈔口有無異物、攝像頭有無被堵塞、密碼鍵盤上方和出卡口有無海綿或干膠痕跡。一旦發現有海綿或干膠痕跡,要立即調取監控錄像確定作案時間,列印出在此時間里在該台ATM機上操作過的銀行卡明細清單,本行卡立即進行止付,他行卡通知他行卡部或他行銀行卡客服中心。同時,建立遠程實時監控中心,在異常行為發生時及時預警,防範制止犯罪活動的發生。 再次,提高人員素質,強化內控管理,規范操作流程。加大受理、審查、授信、催收等業務的培訓力度,提高業務素質,將風險防範重心從事中監督和事後監督轉移到事前防範。在風險可控、合法合規的情況下,不斷創新和完善產品功能,滿足客戶需要。 第四,加大對銀行卡不良透支的催收力度。打擊違規套現行為,建立系統模型,通過數據挖掘技術,分析數據特徵,鎖定違規套現商戶,取消其特約商戶資格,並追究法律責任。同時,通過系統性、針對性催收不良透支方法,提高催收工作的效率,降低催收成本。 最後,完善銀行卡風險管理平台和機制。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系統識別風險和控制風險的能力。建立和完善銀行的數據分析能力,通過對客戶群體、還款能力、消費信息、消費習慣的分析、動態分析客戶風險狀況,提高信用額度調整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建立對客戶群體、高風險客戶的系統跟蹤功能,提高銀行卡風險預警能力。

7、自己銀行卡是否允許買賣,是否構成犯罪

個別組織和個人見利忘義、不勞而獲,以開辦公司、參與搖號、給付錢財等名義誘騙他人辦理或買賣個人銀行卡、企業對公賬戶,既給卡主本人造成信息泄露和信用風險,也使得銀行卡和對公賬戶成為電信網路詐騙、網路賭博、洗錢等違法犯罪的作案工具,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財產安全,破壞社會與金融管理秩序。

關於非法買賣銀行卡,你了解多少?

一、買賣銀行卡是否違法違規行為?

銀行卡及其賬戶只限經發卡銀行批準的持卡人本人使用, 不得出租和轉借。買賣銀行卡違反了銀行卡相關法律制度,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買賣居民身份證罪。

二、網上買賣銀行卡的主要違法行為?

目前,網上買賣銀行卡的「來路」和「去向」多種多樣。例如,通過網上商城、商品交易平台、博客、貼吧、論壇等發布相關「廣告」信息進行銀行卡買賣。(本文轉自防騙大數據:FPData)

網上買賣的相關標的有銀行卡、身份證、網銀U盾、手機卡、開戶資料等,不管以什麼樣的方式進行買賣銀行卡,這些行為都違法違規。

三、網上買賣銀行卡的主要危害有哪些?

1、非法買賣的銀行卡、身份證等可能被用於洗錢、詐騙、逃稅、賄賂等犯罪活動,擾亂了正常的社會秩序。

2、我的銀行卡里沒錢,賣出對自己也有危害嗎?銀行卡里即使沒錢,賣出也有很大的危害:

1)如果被用來從事非法活動,將給自己帶來巨大的法律風險,甚至承擔刑事責任;

2)一旦所售銀行卡出現信用問題,最終都會追溯到開卡人賬戶,導致個人信用受損;

3)銀行卡內存儲了很多個人信息,如果泄露,可能導致個人資金損失。

四、持卡人在使用銀行卡過程中應注意哪些事項?

1、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證、銀行卡、網銀U盾等賬戶存取工具,保護好登錄賬號和密碼等個人信息。對於廢棄不用的銀行卡,應及時辦理銷戶業務,並將卡片磁條和晶元毀損,不隨意丟棄。

2、不出租、出借、出售個人銀行卡、身份證和網銀U盾等賬戶存取工具,以免造成經濟損失,並承擔法律責任。(本文轉自防騙大數據:FPData)

3、一旦發現買賣銀行卡和身份證的犯罪行為,應及時向公安機關舉報,配合公安機關或發卡銀行做好調查取證工作,有效打擊犯罪分子,自覺維護良好的用卡秩序,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8、如何防範利用銀行卡洗錢犯罪

根據《國家工商總局關於加強銀行卡安全管理預防和打擊銀行卡犯罪的通知》中預防和打擊銀行卡犯罪有關問題具體如下:

1.認真落實銀行卡賬戶實名制。

2.控制信用卡發卡風險。

3.保護持卡人信息安全。

4.完善對交易信息的動態監測。

5.加強大額、可疑交易信息監測和報送。

6.嚴格自助轉賬業務的處理。

7.嚴把特約商戶准入關,落實特約商戶實名制。

8.建立健全對特約商戶的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控制度。

9.善收單協議和商戶檔案管理。

10.嚴格對收單外包服務機構的管理。

11.遵守收單市場秩序。

12.加強ATM巡檢、監控。

13.落實POS機安全技術標准。

(8)防範跨境賭博違法犯罪杜絕買賣銀行賬戶擴展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洗錢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今日正式公布,並將於2009年11月11日正式實施。該《解釋》細化了洗錢犯罪中「明知」的六種司法認定。

中國法院網今日發布《解釋》全文。《解釋》明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的「明知」,應當結合被告人的認知能力,接觸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況,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種類、數額,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轉換、轉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觀因素進行認定。

《解釋》列舉了六種推定「明知」的具體情形。即:

1.知道他人從事犯罪活動,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的;

2.沒有正當理由,通過非法途徑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的;

3.沒有正當理由,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收購財物的;

4.沒有正當理由,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收取明顯高於市場的「手續費」的;

5.沒有正當理由,協助他人將巨額現金散存於多個銀行賬戶或者在不同銀行賬戶之間頻繁劃轉的

6.協助近親屬或者其他關系密切的人轉換或者轉移與其職業或者財產狀況明顯不符的財物的。

9、銀行將嚴審開戶資料:這幾種人不能在銀行

《通知》要求,銀行加強開戶管理,有效防範非法開立、買賣銀行賬戶及支付賬戶行為。
銀行應切實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杜絕假名、冒名開戶。銀行將有選擇地採取聯網核查身份證件、人員問詢、客戶回訪、實地查訪、公用事業賬單(如電費、水費等繳費憑證)驗證、網路信息查驗等查驗方式,識別、核對客戶及其代理人真實身份,杜絕不法分子使用假名或冒用他人身份開立賬戶。
銀行將嚴格審查異常開戶情形,必要時會拒絕開戶。開戶時會被拒絕的情況包括:不配合客戶身份識別、有組織同時或分批開戶、開戶理由不合理、開立業務與客戶身份不相符、有明顯理由懷疑客戶開立賬戶存在開卡倒賣或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等情形。
談及出台上述通知的背景時,《通知》披露,近年來,不法分子非法開立、買賣銀行賬戶(含銀行卡,下同)和支付賬戶,繼而實施電信詐騙、非法集資、逃稅騙稅、貪污受賄、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案件頻發。一方面,部分案件和監管實踐顯示,一些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以下簡稱支付機構)在開戶環節,客戶身份識別制度落實不嚴,存在著一定的業務管理和風險防控漏洞,為不法分子非法開立賬戶提供了可乘之機。
另一方面,不少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在報送可疑交易報告後,未能對報告涉及的客戶、賬戶及資金採取必要控制措施,仍提供無差別的金融服務,致使犯罪資金及其收益被順利轉移,洗錢等犯罪活動持續或最終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