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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運經營者應履行

發布時間: 2021-01-20 15:31:13

1、道路旅客運輸站(場)的經營者應當如何從事經營活動?

根來據《中華人民共和自國道路運輸條例》規定,道路旅客運輸站(場)的經營者應當從事的經營活動:
1.對出站的車輛進行安全檢查,禁止無證經營的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防止超載車輛或者未經安全檢查的車輛出站。
2.公平對待使用站(場)的客運經營者和貨運經營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道路運輸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
3.向旅客和貨主提供安全、便捷、優質的服務;保持站(場)衛生、清潔;不得隨意改變站(場)用途和服務功能。
4.為客運經營者合理安排班次,公布其運輸線路、起止經停站點、運輸班次、始發時間、票價,調度車輛進站、發車,疏導旅客,維持上下車秩序。
5.設置旅客購票、候車、行李寄存和托運等服務設施,按照車輛核定載客限額售票,並採取措施防止攜帶危險品的人員進站乘車。
6.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業務操作規程裝卸、儲存、保管貨物。

2、江西省道路運輸條例的第六章 道路運輸相關業務

第五十八條從事客運站、貨運站(場)、機動車維修經營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的有關規定取得經營許可證,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在許可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第五十九條客運站經營者和進站發車的道路客運經營者應當依法簽訂服務合同,雙方按照合同的規定行使和履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十條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公布進站客車的班車類別、客車類型等級、運輸線路、起訖停靠站點、班次、發車時間、票價等信息,調度車輛進站發車,疏導旅客,維持秩序。
客運站經營者應當設置旅客購票、候車和乘車指示,以及行李寄存和托運、公共衛生等服務設施,向旅客提供安全、便捷、優質的服務。
第六十一條貨運站(場)經營者應當按照貨物的性質、保管要求進行分類存放,保證貨物完好無損。
貨運站(場)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的業務操作規程進行貨物的搬運裝卸,防止混雜、撒漏、破損。
貨運站(場)經營者經營配載服務應當堅持自願原則,提供的貨源信息和運力信息應當真實、准確。
第六十二條貨運站(場)經營者在危險貨物裝卸、保管、儲存過程中,應當根據危險貨物的性質和保管要求,輕裝輕卸,分區存放,堆碼整齊,不得與普通貨物混合存放。
第六十三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布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收費標准、服務承諾和監督投訴電話。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公布的工時定額和標准收取費用,不得虛報維修項目和費用。
第六十四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標准對機動車進行維修;尚無標準的,可以參照機動車生產企業提供的維修手冊、使用說明書和有關技術資料進行維修。
機動車維修實行記錄制度。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承修的機動車應當進行修前診斷、確定故障,制定維護和修理方案,並按所診斷的故障、維護和修理方案、維修項目等內容填寫機動車維修記錄。
第六十五條機動車維修實行質量保證期制度。維修質量保證期內因維修質量原因造成機動車無法正常使用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無償返修。
第六十六條營運車輛的綜合性能檢測,由符合有關標准並經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向社會公告的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實施。
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營運車輛進行綜合性能檢測,如實出具檢測報告,並對檢測結果承擔法律責任。檢測資料應當至少保存二年。
第六十七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在注冊地開展培訓業務,不得異地培訓。不得採取惡意壓價、欺騙學員等不正當手段開展經營活動。
第六十八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在核定的教學場地進行駕駛培訓;在道路上進行駕駛培訓的,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和時間,並在教練員隨車指導下進行。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使用符合有關標准、取得牌證和具有統一標識的教學車輛從事駕駛培訓,為教學車輛安裝培訓學時記錄設備,並保證其正常使用。
第六十九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教學大綱進行培訓,並如實填寫培訓記錄。培訓結業的,應當向參加培訓的人員頒發培訓結業證書。
第七十條申請從事汽車租賃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向縣(市、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交申請書及相應材料:
(一)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二)有十輛以上經檢測合格的車輛;
(三)有符合規定的經營場所、停車場地;
(四)有相應的管理人員和專業人員;
(五)有服務保障、安全生產管理等方面的制度。
縣(市、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經營許可證,並按照核定的車輛數量配發車輛營運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七十一條承租人租賃車輛,應當提交有效身份證件。汽車租賃經營者可以要求承租人提供相應的擔保。
汽車租賃經營者應當與承租人簽訂汽車租賃合同,提供符合有關標准和證件齊全有效的車輛。汽車租賃合同格式文本由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汽車租賃經營者或者承租人,不得利用租賃車輛從事或者變相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

3、經營者應當履行哪些義務?

現實問題

朱某在某電器店內購買了一個電子鬧鍾,使用10個月後,該鬧鍾就壞了,朱某找到該商店,要求退換,商店營業員告訴他,該鬧鍾的使用壽命僅為半年,半年內如果壞了,店內一定會換一個新的給他,但是現在已經超過半年了,一律不予退換。那麼,法律對此是如何規定的呢?

律師解答

經營者是與消費者相對應的另一方當事人,消費者的權利即為經營者的義務。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經營者應當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的義務有:(1)嚴格履行法定義務或與消費者約定的義務;(2)接受消費者的監督;(3)提供安全商品和安全服務;(4)提供有關商品和服務的真實信息;(5)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6)出具購貨憑證和服務單據;(7)保障商品質量;(8)承擔「三包」責任;(9)嚴格遵守公平交易;(10)尊重消費者的人格權。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上述案例中,商店在銷售產品時未將產品的使用期限告知朱某,在產品無法使用後卻以此點為由拒絕退換,很明顯是違反法律的規定的。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十六條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

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

第十七條 經營者應當聽取消費者對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意見,接受消費者的監督。

第十八條 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

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第十九條 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並採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採取召回措施的,經營者應當承擔消費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費用。

第二十條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復。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明碼標價。

第二十一條 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

租賃他人櫃台或者場地的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

第二十二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消費者索要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經營者必須出具。

第二十三條 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該瑕疵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除外。

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狀況的,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質量與表明的質量狀況相符。

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

第二十四條 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後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依照前款規定進行退貨、更換、修理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

第二十七條 經營者不得對消費者進行侮辱、誹謗,不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

4、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必須履行幾項義務

第十六條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

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七條經營者應當聽取消費者對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意見,接受消費者的監督。

第十八條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

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嚴重缺陷,即使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仍然可能對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並採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第十九條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復。

商店提供商品應當明碼標價。

第二十條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

租賃他人櫃台或者場地的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

第二十一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消費者索要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經營者必須出具。

第二十二條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暇疵的除外。

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狀況的,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質量與表明的質量狀況相符。

第二十三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按照國家規定或者與消費者的約定,承擔包修、包換、包退或者其他責任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或者約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第二十四條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第二十五條經營者不得對消費者進行侮辱、誹謗,不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

5、經營者的法律責任是什麼?應承擔哪幾種法律責任

經營者的義務是相對消費者的權利而言的,只有經營者履行了義務才能保障消費者權利的實現。《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了10種經營者的義務。
1、履行法律規定或合同的約定義務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的約定,可以是口頭形式,也可以是書面形式,一旦約定生效,經營者應當履行承諾。當然, 約定內容應是法律、 法規許可的事項。如果約定內容違法,比如約定提供毒品,則不受法律保護。
2、聽取意見和接受監督的義務
經營者履行這一義務是與消費者實現監督權相對的。它要求經營者切實把消費者當作上帝, 認真聽取消費者對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在質量、 價格、品種、數量、服務態度、售後服務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不斷改進經營作風,提高經營水平,更好地服務於消費者。同時也達到其營利的目的。
3、提供安全商品和安全服務的義務
(1)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2)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 (3)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嚴重缺陷,即使正確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仍然可能對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應當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並採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4、提供真實情況的義務
(1)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做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2)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復。 (3)商店提供商品應當明碼標價。
5、標明名稱和標記的義務
(1)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 (2)租賃他人櫃台或者場地的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
6、出具購貨憑證和服務單據的義務
(1)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 (2)消費者索要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經營者必須出具。
7、保證質量的義務
(1)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2)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狀況的,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質量與表明的質量狀況相符。
8、承擔「三包」責任及其他責任的義務
(1)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商品承擔「三包」責任。 (2)經營者應當按照與消費者的約定承擔對商品的「三包」責任。 (3)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或者與消費者的約定,承擔對商品的「三包」以外的其他責任。 (4)經營者對以上義務的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無理拒絕。
9、不得用格式合同等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1)不得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 (2)不得作出減輕、 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3)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上述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10、尊重消費者人格的義務
(1)經營者不得對消費者進行侮辱、誹謗。 (2)經營者不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的物品。 (3)經營者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

6、經營者的法律責任是什麼?應承擔哪幾種法律責任?

經營者的義務是相對消費者的權利而言的,只有經營者履行了義務才能保障消費者權利的實現。《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了10種經營者的義務。

7、經營者應該履行的義務

經營者的義務有10種:1、履行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2、接受監督的義務;3、保證商品和服務安全的義務;4、提供真實信息的義務;5、表明真實名稱和標記的義務;6、出具購貨憑證和服務單據的義務;7、保證質量的義務;8、履行「三包」或其他責任的義務;9、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單方作出對消費者不利規定的義務;10、不得侵犯消費者人格權的義務。

8、貨運經營者終止貨運經營時應該多少時間內告知原許可機關並辦理相關手續

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之日30日前告知原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並辦理有關注銷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第十七條: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之日30日前告知原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並辦理有關注銷手續。貨運車輛的維護作業項目和程序應當按照國家標准《汽車維護、檢測、診斷技術規范》(GB18350)等有關技術標準的規定執行。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指定車輛維護企業;車輛二級維護執行情況不得作為路檢路查項目。

9、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履行哪些義務?

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2)經營者應當聽取消費者對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意見,接受消費者的監督。(3)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4)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5)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6)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消費者索要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經營者必須出具。(7)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8)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按照國家規定或者與消費者的約定,承擔包修、包換、包退或者其他責任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或者約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9)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10) 經營者不得對消費者進行侮辱、誹謗,不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