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貨運貨代 » 國際貨代中付款方式有哪些
擴展閱讀
國際貿易專業男女比例 2020-08-26 05:18:03
寧波外貿網站製作 2020-09-01 16:26:57
德驛全球購 2020-08-26 04:14:27

國際貨代中付款方式有哪些

發布時間: 2020-11-29 09:49:42

1、報了FOB美金價給客戶,付款方式TT 30%定金,是對方指定貨代,有什麼方面注意呢?

FOB下,一般情況是起運港這邊的人民幣費用都要由賣方承擔。
付款TT 30%當然是要簽合同以後 讓買方付內30%定金到容你賬號,收到以後再生產。
客戶問你體積,我估計是他要自己核算海運費。

指定貨代條件下,必須注意貨權安全,你最好和指定貨代溝通,不經你允許,不得擅自放貨給客戶。最好能拿到指定貨代的書面保函。

2、使用FOB交易的幾種付款方式

大家都知道,目前付款方式最多的無非是T/T和L/C方式,我們先談/T方式,如果交易方式為CIF,那麼我們通常為客人先30%預付,等我們安排貨物裝船出運後讓客人付70%貨款,當然提單我們都選擇船公司提單如果沒什麼特殊原因,我認為這種付款方式還是可以接受的;但是如果是FOB條件,國外客人指定貨代,但是這些指定貨代一般都只出他們或者國外貨代的貨代提單,我們也按照CIF的付款方式(即30%定金,傳真提單後客人再付70%)做過一些訂單都沒有出現什麼問題,因為對這樣的付款方式也就麻痹了。 但隨著業務量的增加,國外的客人基本上都是做FOB價格的,這樣指定的貨代就很多,而我們出口商對這些貨代幾乎不怎麼了解,信譽底細也不清楚,我們也聽說過國外客人與貨代串通詐騙,畢竟貨代提單可靠性無法與船公司提單相比,我們現在擔心在FOB條件下,先付30%預付款,餘款在傳真貨代提單給客人後,客人再安排70%給我們,最壞考慮,我們擔心有些貨代會直接把貨放給進口商,這樣我們出口商就會貨款兩失,大家認為在FOB條件下,這種付款方式妥當嗎?FOB條件下,你們的一貫妥當做法是什麼呢? 如果是L/C付款方式,CIF條件下對出口方容易控制物權,因此我只在這里說說FOB條件下情況,大家都知道L/C是銀行信用,只要單單一致,單證一致與L/C要求一致相同,在有效期內交付開征行就可得到貨款,但FOB條件下,貨代出的是貨代提單,真正的物權在國外貨代手裡,只要客人與貨代達成一致,就有可能直接得到貨物,這裡面就有個問題了,如果貨代提單有些細節與L/C不相符,那麼產生不符點,銀行拒付,那麼出口商仍然面對貨款兩空的風險。 以上是我本人的一些認識體會,可能有些不妥之處,還望大家能指正。大家有什麼好的建議.想法和實際經驗,不防說出來互相交流下。

3、信用證項下的文件 哪些是貨代交銀行 哪些是出口方交銀行的

信用證是通知行復通知到發制貨方(出口方)的,所以發貨方需要按照信用證項下的條款製作提交單據,即使是涉及到船代那邊的提單,船證之類的,也是貨代按照發貨方的指示出單然後給到發貨方,然後由發貨方同其他信用證單據一起提交給議付行,如果提交的單據數量或者描述和信用證要求的不一致,議付行會通知發貨方改單重新提交的,這也是為了發貨方考慮,盡量不出現不符點,避免單據到了國外因為不符點扣費或者嚴重點出現拒付就更麻煩了。
總之,沒有什麼單據是由代理去交給銀行,你想啊 他都沒有信用證怎麼提交啊,信用證通知給誰的,誰就要負責提交全套單據。
當然也有這種情況,就是你交單來不及了,要求貨代不要將船證提單之類的寄給你了 直接寄給銀行,前提是你一定要和銀行確認好這樣是可以操作的,因為一般銀行不會答應,要你親自送去或者寄去才行,因為提單畢竟是物權憑證,如果丟失了,需要承擔責任的。
希望上面的解釋可以幫到你,工作順利 :))

4、FOB交易的幾種付款方式

大家都知道,目前付款方式最多的無非是t/t和l/c方式,我們先談t/t方式,如果交易方式為cif,那麼我們通常為客人先30%預付,等我們安排貨物裝船出運後讓客人付70%貨款,當然提單我們都選擇船公司提單如果沒什麼特殊原因,我認為這種付款方式還是可以接受的;但是如果是fob條件,國外客人指定貨代,但是這些指定貨代一般都只出他們或者國外貨代的貨代提單,我們也按照cif的付款方式(即30%定金,傳真提單後客人再付70%)做過一些訂單都沒有出現什麼問題,因為對這樣的付款方式也就麻痹了。 但隨著業務量的增加,國外的客人基本上都是做fob價格的,這樣指定的貨代就很多,而我們出口商對這些貨代幾乎不怎麼了解,信譽底細也不清楚,我們也聽說過國外客人與貨代串通詐騙,畢竟貨代提單可靠性無法與船公司提單相比,我們現在擔心在fob條件下,先付30%預付款,餘款在傳真貨代提單給客人後,客人再安排70%給我們,最壞考慮,我們擔心有些貨代會直接把貨放給進口商,這樣我們出口商就會貨款兩失,大家認為在fob條件下,這種付款方式妥當嗎? 如果是l/c付款方式,cif條件下對出口方容易控制物權,因此我只在這里說說fob條件下情況,大家都知道l/c是銀行信用,只要單單一致,單證一致與l/c要求一致相同,在有效期內交付開征行就可得到貨款,但fob條件下,貨代出的是貨代提單,真正的物權在國外貨代手裡,只要客人與貨代達成一致,就有可能直接得到貨物,這裡面就有個問題了,如果貨代提單有些細節與l/c不相符,那麼產生不符點,銀行拒付,那麼出口商仍然面對貨款兩空的風險。

5、外貿中不管什麼付款方式 是不是都要提單

什麼是FCR
FCR是國際貨物運輸代理協會聯合會(以下簡稱FIATA)給其組織內部國際貨運代理人推薦使用的單據,從其字面含義看,該單據僅是貨運代理人收到貨物後出具的收據而不是運輸單證,但根據FIATA出具的FCR樣本和FCR的使用情況,貨運代理人均在FCR正面顯著位置記載:「我們基於不可撤消的指示將貨物置於收貨人控制之下或交予收貨人。」在FCR僅記載「將貨物置於收貨人控制之下」時,貨運代理人和收貨人之間屬委託合同法律關系,貨運代理人根據收貨人的指示為收貨人收集貨物、進行拼箱、租船訂艙等,此時FCR僅具有貨物收據的功能,不是海上貨物運輸單證。目前,許多國際超市買家如Wal-Mart、K-Mart等,多採用這種方式。
但當FCR記載「將貨物交予收貨人」,即貨運代理人承諾按照FCR記載的運輸要求「運送」貨物至目的地時,則貨運代理人實際上處於無船承運人的法律地位,其簽發的FCR應視為運輸單證,系運輸合同的證明,受我國海商法的調整,應屬於「提單以外的單證」。我國海商法第八十條規定:承運人簽發提單以外的單證是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承運人接收該單證中所列貨物的初步證據。
常見情形:買家於出口地采購數量大,或者有代理商代理采購,或者有分公司直接下單采購的時候,貨物集中運送,除可以節省運送時間外,又能夠節省運費,因此代理商或者分公司往往指示出口商或者供應商將貨物交給承運人,由承運人預先向船公司包下若干貨櫃,而後由承運人負責裝櫃,待貨物運抵卸貨港或目的地時,再由承運人負責領櫃或分送至不同地區的收貨人,如此將可以節省不少時間和費用。
[編輯本段]FCR的特點
FCR的幾個特點:
1.FCR一般只出現在FOB條款下
2.FCR只是收據,而非提單這樣的物權證明
3.FCR如同貨物收據(Cargo Receipt)似的,誰都可以開具。
4.進口商不需要FCR就能夠提貨
5.表面上的風險承擔方是承運方。
[編輯本段]FCR與提單的區別
貨運代理人簽發的FCR和提單有相同之處,均是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證明和承運人接收貨物的收據。但兩者至少存在以下幾點區別:
一、提單是承運人保證據以交付貨物的單證,而FCR不具有該項特點。
我國海商法明確規定,提單中載明向記名人交付貨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貨物,或者向提單持有人交付貨物的條款,構成承運人據以交付貨物的保證。因此,如果是記名提單,承運人應向記名的收貨人交付貨物,如果是指示提單,承運人應按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貨物,如果是不記名提單,承運人應將貨物交給提單持有人。如果承運人未憑提單交付貨物則應對根據提單有權提貨的人因此遭受的損失負賠償責任。而我國海商法未規定FCR等提單以外的單證也是承運人據以交付貨物的保證,因此承運人不憑FCR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不違反法律的規定。FCR一般都在正面顯著位置明確記載「貨物將直接發送收貨人」,只要托運人接受了該單據,即應受該項約定的約束,因此承運人不憑FCR將貨物交付給收貨人也不違反運輸合同的約定,可見在用FCR代替提單的運輸方式下,承運人直接向收貨人交付貨物既不違法也不違約,無須對托運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二、FCR一般只出現在FOB價格條款和EXW(工廠交貨)價格條款下,提單的使用則無此局限。
在FCR運輸方式下,貨物買方多為著名的國際超市或大型建築項目的采購商,這些客戶的訂單一般具有量大、周期長的特點,一份訂單很可能分多次運輸,買方為節省時間和運費,在訂立買賣合同時常常要求採用FOB價格條款或EXW價格條款,畢竟船公司給大買家的運費要比給普通客戶的運費低得多。在上述價格條款下,貨物運輸由買方控制,買方往往指定賣方將貨物交給貨運代理人,由貨運代理人預先向船公司包下若干貨櫃,而後由貨運代理人負責裝櫃,待貨物運抵目的地時,再由貨運代理人在目的地的代理人負責領櫃並分送至不同地區的收貨人。從上述業務操作流程可以看出,和船公司簽訂海上運輸合同的是貨運代理人而不是托運人,因此托運人將貨物交給貨運代理人以後得到的單據是FCR而不是海運提單,除非托運人在簽訂買賣合同時不同意用FCR代替海運提單。而提單的適用一般與買賣合同約定的價格條款無關,只要買賣合同約定憑提單結匯,則貨物由承運人接收或者裝船後,只要托運人提出要求,承運人就應當簽發提單。
三、銀行接受提單和FCR的條件有所不同。
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500)第30條規定:除非信用證另有授權,銀行僅接受運輸行簽字的在表面上具有下列註明的運輸單據:註明作為承運人或多式聯運經營人的運輸行名稱,並由作為承運人或多式聯運經營人運輸行的簽字或以其他方式證實。或註明承運人或多式聯運經營人的名稱,並由作為承運人或多式聯運經營人的具名代理人或代表的運輸行簽字或以其他方式證實。提單作為承運人簽發的運輸單據,系物權憑證,屬於UCP500接受的運輸單據的范疇。而FCR的簽發人為貨運代理人,FCR只具有貨物收據的作用,僅表明貨運代理人將根據約定將貨物發送到目的地,不代表物權,不具有「通過將紙面單據(Paper Document)交給另一方就將在途貨物的權利轉移給另一方」的功能,所以通常該運輸單據不被銀行所接受,除非開證人在信用證中明示「FCR是可接受的」。
四、提單和FCR的可轉讓性不同。
依據我國海商法的規定,除記名提單外,指示提單和不記名提單均可轉讓,可轉讓性意味著提單持有人可以在目的地通過提交單證來獲得貨物所有權,而不論此時的提單持有人是否是和貨物托運人簽訂買賣合同的買方。FCR與提單不同,在目的地交付貨物並不依賴FCR的轉遞,原因在於FCR不具有與交付相關的固有屬性即可轉讓性,FCR是不可轉讓的單證,貨物只能交給FCR記名的收貨人。

6、貨運代理 付費方式CC 和PP 什麼意思

  PP和CC是英文FREIGHT PREPAID和FREIGHT COLLECT的縮寫,PP的意思是運費預付,CC的意思是運費到付。
運費到付,也就是FOB價,即只需要付國內費用,其餘費用由客人承擔,一般是客人指定船公司。
運費預付,也就是CNF或CIF價,你需要付全部的運費,自己指定船公司。 一般情況下FOB是到付的,但是也有少數情況是我們付了之後客人再付給我們的。這是少數情況。

7、國際貨運代理中「T/T」是什麼支付方式?

電匯
電匯TT,貿易術語,英語名是:Telegraphic Tranfer,電匯是匯款人將一定款項交存匯款銀行,匯款銀行通過電報或電傳給目的地的分行或代理行(匯入行),指示匯入行向收款人支付一定金額的一種匯款方式。電匯是匯兌結算方式的一種,匯兌結算方式除了適用於單位之間的款項劃撥外,也可用於單位對異地的個人支付有關款項,如退休工資、醫葯費、各種勞務費、稿酬等,還可適用個人對異地單位所支付的有關款項,如郵購商品、書刊等。

8、關於信用證付款方式下的指定貨代問題

使用信用證,貨代私自放貨的事情倒是不必當心,再說如果是較發達的國家一般少有這種事。
貸代單與船東單的問題視信用證里的條款而定。

1 這是什麼國家的客戶?如果是較窮國家的,就要注意一下,因為不知道那個銀行情況怎麼樣。
2 既然客戶指定貨代,那麼如果他不去命令貨代收你的貨,你沒得運輸就得不到提單,這樣就不能議付了。
3 開信用證之前,要客戶把草稿先給你確認,這時你要保證所有單據要求你都能做到,什麼地方做不到就得提出來讓他改。 這一步是很重要的。
4 掂量一下客戶一直以來的信用如何,就算有什麼突發情況也能有心理准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