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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運代理責任保險

發布時間: 2020-11-28 19:47:14

1、國際貨運代理責任保險與貨物保險有什麼區別

最大的區別是:國際貨運代理責任保險相當於對貨代「免責」。
貨物保險,如果是貨代的責任,可以被追償

2、貨運代理投保責任險時,主要有哪些方式可供選擇

一)國際貨運代理的有限責任保險
國際貨運代理僅按其本身規定的責任范圍對其有限責任投保,國際貨運代理的有限責任保險主要分三種類型。第一類,根據國際貨運代理協會標准交易條件確定的國際貨運代理責任范圍,國際貨運代理可選擇只對其有限責任投保;第二類,國際貨運代理也可接受保險公司的免賠額,這將意味著,免賠額部分的損失須由國際貨運代理承擔。保單中訂立免賠額條款的目的是:一方面,使投保人在增強責任心、減少事故發生的同時,從中享受到繳納較低保險費的好處;另一方面,保險人可避免處理大量的小額賠款案件,節省雙方的保險理賠費用,這對雙方均有益。免賠部分越大,保險險費越低,但對投保人來說卻存在下述風險,即對低於免賠額的索賠,均由國際貨運代理支付,這樣當它面對多起小額索賠時,就會承擔總額非常大的損失,而且有可能根本無法從保險人處得到賠償;第三類,國際貨運代理還可通過縮小保險范圍來降低其保險費,只要過去的理賠處理經驗證明這是合理的。但意料之外的超出范圍的大額索賠可能會使其蒙受巨大損失。
(二)國際貨運代理的完全法律責任保險
國際貨運代理按其所從事的業務范圍、應承擔的法津責任進行投保。根據國際貨運代理協會標准交易條件確定的國際貨運代理責任范圍,國際貨運代理可以選擇有限責任投保,也可以選擇完全責任投保。但有的國家的法院對國際貨運代理協會標准交易條件中有關責任的規定不予認定,所以,國際貨運代理進行完全法律責任保險是十分必要的。
(三)國際貨運代理的最高責任保險
在某些歐洲國家,一種被稱為 SVS 和 AREX 的特種國際貨運代理責任保險體制被廣泛採用。在這種體制下,對於超過確定范圍以外的責任,國際貨運代理必須為客戶提供「最高」保險,即向貨物保險人支付一筆額外的保險費用。這種體制盡管對國際貨運代理及客戶都有利,但目前僅在歐洲流行。
(四)國際貨運代理的集體保險制度
在某些國家,國際貨運代理協會設立了集體保險制度,向其會員組織提供責任保險。這種集體保險制度既有利也有弊。其優點是使該協會能夠代表其成員協商而得到一個有利的保險費率;並使該協會避免要求其成員進行一個標準的、最小限度的保險,並依此標准進行規范的文檔記錄。這種制度的缺點是,一旦推行一個標準的保險費率,就等於高效率的國際貨運代理對其低效率的同行進行補貼,從而影響其改進風險管理、索賠控制的積極性;同時使其成員失去協會的內部信息,而該信息可能為競爭者所利用。

3、無船承運業務經營都 保證金責任保險與貨代企業責任險是一回事嗎

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保證金責任保險是由保險公司配合無船承運業務資格申請而推出的,等效回替代保證金形答式的一種保險產品,作為申請無船承運資格的方式之一,為財務擔保的形式而存在;
貨代企業責任險,包括無船承運業務綜合責任險,是為了降低貨代企業在實際經營過程中由於企業經營的錯誤、疏忽遺漏而對實際托運人造成損失而需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所推出的風險轉移類保險產品,化解企業經營過程中的實際風險

4、國際貨運代理責任險的內容

貨運代理企業的經營風險是客觀存在的,必要的防範手段只能在一定程度上減少風險發生的概率,但不能完全避免它的發生,如何化解和轉移風險是貨運代理企業應當面對和思考,也是急需解決的問題。

實踐中,投保貨運代理責任險是轉移經營風險較為行之有效的途徑,通過這種方式可以轉化一些無法預料和無法規避的經營風險,減少重大或突發風險事件給企業帶來的沖擊和影響。

我國的《貨運代理規定實施細則》要求貨運代理企業在從事國際多式聯運業務時要參加保險,但目前國內貨運代理市場還不規范,國內保險企業經營相關責任險種缺乏經驗風險較大,暫時沒有涉及這一領域。
據了解,在中國市場目前只有一家外資互保組織聯運保賠協會Through Transport Club (簡稱TT Club)提供專業運輸業經營人責任保險。

TT Club 擁有豐富的運輸行業責任保險經驗。目前在全球承保超過3500 家國際貨運代理公司,無船承運人或多式聯運經營人等。

TT Club運輸經營人責任保險承保范圍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貨物的損壞和滅失責任:由於貨代,無船承運人或其代理的疏忽和過錯,處理客戶貨物不當而造成貨損,貨差,滅失導致客戶的索賠。

2、錯誤與疏忽責任:錯誤填寫單證資料,延遲或錯誤交貨,提單詐騙,無單放貨等。

3、第三者責任:操作經營中的錯誤或疏忽造成第三方財產損失或人員傷亡的索賠。
4 、罰款與關稅責任:運輸經營人在業務操作中可能由於職員的疏忽違反了有關政府規定或貨主過錯遭受海關或行政部門的罰款。

5、額外費用責任:正常業務開支以外的損失處理費用,連帶費用等。
TT Club核定保費收取標準的依據是企業規模,業務量,業務種類,盈利水平,風險防範制度是否健全,企業管理是否規范,過去5年有無訴訟記錄等。

投保責任險可能會增加貨代企業的營運成本,但為企業長期穩定的經營提供了保障,維護了貨運代理企業和貨主的利益。投保責任險不僅是貨運代理企業自我保護的手段,也是對自己信譽的承諾。
三、不在承保范圍內的風險
但是,並不是投保了貨運代理責任險,就可以萬事無憂了。貨運代理責任險只是企業在完善自身風險防範機制基礎上的補充,是一種將無法預見的風險轉移的權宜策略。如果將防範和規避風險的全部希望都寄託在保險公司上,最終受損的將是貨運代理企業自身。因為保險公司也是以盈利為目的,為了降低和減少其承擔的賠付責任,會制定出相應免賠條款。

如下列風險一般不在承保范圍:

(1)憑借私人或銀行保函,而不是提單或物權憑證交付貨物,對這樣的意外事故,貨運代理應向客戶而不是保險人索賠。

(2)為損壞的貨物簽發清潔提單或預借提單,以求得賠償(這樣的賠償根據某些國家的法律被認為是欺詐,並且對托運人或保證人是不可實施的)
(3)向船舶所有人故意錯誤申報貨物的種類和體積,這實際上是欺詐,產生的後果保險人不予賠償。

(4)沒有從客戶那裡收到運費,(這是貨運代理不得不自己承擔的信譽風險,除非其有信譽保險或運費保函)。

(5)在承保期間以外發生的危險或事故不予承保。

(6)其它通常的除外責任,如放射性、核輻射、被保險人的破產以及走私等不法貿易引起的危險,以及被保險人故意或輕率的行為。

貨運代理企業既不能盲目地相信自己的能力,或有僥幸心理,同時也不能完全寄希望於保險公司。貨運代理企業的風險防範只能是以加強自身防範能力為主,投保貨運代理責任險為輔,企業才能健康長久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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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國際貨運代理責任保險的除外責任都有哪些

來1.在承保期間以外發生的源危險或事故不予承保。
2.索賠時間超過承保條例或法律規定的時效。
3.保險公司或保險公司條例中所規定的除外條款及不在承保范圍內的貨運代理的損失。
4.違法行為造成的後果,例如:倒簽提單、預借提單和無單放貨引起的損失。
5.蓄意或故意行為。
6.戰爭、入侵、外敵、敵對行為、(不論是否宣戰)、內戰、反叛、革命、起義、軍事或武裝侵佔、罷工、停業、暴動、騷亂、戒嚴和沒收、充公、征購等產生的任何後果。以及為執行任何政府、公眾或地方權威的指令而造成的任何損失或損害。
7.任何有燃料或核燃料爆炸所致核廢料產生之離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所致、引起或可歸咎於此的任何財產滅失、摧毀、毀壞或損失及費用,不論直接或間接,還是作為其後果損失。
8.超出保險公司關於賠償限額規定的部分。
9.事先未徵求保險公司意見,擅自賠付對方,亦可能從保險公司得不到賠償或得不到全部賠償。

6、你好,如果沒有跟貨代公司買保險,但是在運輸過程中發生了擱淺,那麼貨代公司要承擔責任嗎?

如果你是貨主,把貨物委託貨運代理公司去運輸,其實貨代也不是實際承運人,實際承運人是船公司那邊。你要看你們的協議,或者合同裡面的利益劃分,一般像擱淺這種情況造成貨物損失如果是沒買保險的話一般不會承擔責任,很難找貨代或者船公司責任進行索賠的。
其實你們以後走貨的話還是盡量買保險,畢竟,現在貨代和船公司有很多運輸的除外責任,並不能完全的保障貨主的損失和風險,只有出貨投保保險,保險保障的畢竟比較全面,保險費率現在很低的,費用相當優惠,可以委託貨代代買,也可以自己找保險公司,謝謝

7、有沒有知道國際貨運代理責任保險與貨物保險的區別是什麼嗎?

1、性質不同

國際貨運代理責任險是為了彌補國際貨物運輸方面所帶來的風險。

貨物保險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損失能夠得到經濟補償。

2、理賠原因不同

貨物保險是由於自然災害等造成貨物損壞或丟失,才進行的理賠行為。

國際貨運代理責任險是因為被保人由於其過失或者疏忽造成的損失進行的理賠行為。

3、產品的類型也不同

國際貨運代理責任險有:有限責任保險、完全法律責任保險、最高責任保險、集體保險制度。

貨物保險有:國內貨物運輸保險、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國內水路、陸路貨物運輸保險、海上貨物運輸保險、郵包保險、航空貨物運輸保險。


(7)貨運代理責任保險擴展資料:

貨物保險特點:

1、被保險人的多變性

承保的運輸貨物在運送保險期限內可能會經過多次轉賣,因此最終保險合同保障受益人不是保險單註明的被保險人,而是保單持有人(Policy Holder)。

2、保險利益的轉移性

保險標的轉移時,保險利益也隨之轉移。

3、保險標的的流動性

貨物運輸保險所承保的標的,通常是具有商品性質的動產。

4、承保風險的廣泛性

貨物運輸保險承保的風險,包括海上、陸上和空中風險,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風險,動態和靜態風險等。

5、承保價值的定值性

承保貨物在各個不同地點可能出現的價格有差異,因此貨物的保險金額可由保險雙方按約定的保險價值來確定。

6、保險合同的可轉讓性

貨物運輸保險的保險合同通常隨著保險標的、保險利益的轉移而轉移,無須通知保險人,也無須徵得保險人的同意。保險單可以用背書或其他習慣方式加以轉讓。

7、保險利益的特殊性

貨物運輸的特殊性決定在貨運險通常採用「不論滅失與否條款」,即投保人事先不知情,也沒有任何隱瞞,即使在保險合同訂立之前或訂立之時,保險標的已經滅失,事後發現承保風險造成保險標的滅失,保險人也同樣給予賠償。

8、合同解除的嚴格性

貨物運輸保險屬於航次保險,《保險法》、《海商法》規定,貨物運輸保險從保險責任開始後,合同當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8、貨運代理投保責任險時,主要哪些方式可供選擇

一)國際貨運代理的有限責任保險
國際貨運代理僅按其本身規定的責任范圍對其有限責任投保,國際貨運代理的有限責任保險主要分三種類型。第一類,根據國際貨運代理協會標准交易條件確定的國際貨運代理責任范圍,國際貨運代理可選擇只對其有限責任投保;第二類,國際貨運代理也可接受保險公司的免賠額,這將意味著,免賠額部分的損失須由國際貨運代理承擔。保單中訂立免賠額條款的目的是:一方面,使投保人在增強責任心、減少事故發生的同時,從中享受到繳納較低保險費的好處;另一方面,保險人可避免處理大量的小額賠款案件,節省雙方的保險理賠費用,這對雙方均有益。免賠部分越大,保險險費越低,但對投保人來說卻存在下述風險,即對低於免賠額的索賠,均由國際貨運代理支付,這樣當它面對多起小額索賠時,就會承擔總額非常大的損失,而且有可能根本無法從保險人處得到賠償;第三類,國際貨運代理還可通過縮小保險范圍來降低其保險費,只要過去的理賠處理經驗證明這是合理的。但意料之外的超出范圍的大額索賠可能會使其蒙受巨大損失。
(二)國際貨運代理的完全法律責任保險
國際貨運代理按其所從事的業務范圍、應承擔的法津責任進行投保。根據國際貨運代理協會標准交易條件確定的國際貨運代理責任范圍,國際貨運代理可以選擇有限責任投保,也可以選擇完全責任投保。但有的國家的法院對國際貨運代理協會標准交易條件中有關責任的規定不予認定,所以,國際貨運代理進行完全法律責任保險是十分必要的。
(三)國際貨運代理的最高責任保險
在某些歐洲國家,一種被稱為 SVS 和 AREX 的特種國際貨運代理責任保險體制被廣泛採用。在這種體制下,對於超過確定范圍以外的責任,國際貨運代理必須為客戶提供「最高」保險,即向貨物保險人支付一筆額外的保險費用。這種體制盡管對國際貨運代理及客戶都有利,但目前僅在歐洲流行。
(四)國際貨運代理的集體保險制度
在某些國家,國際貨運代理協會設立了集體保險制度,向其會員組織提供責任保險。這種集體保險制度既有利也有弊。其優點是使該協會能夠代表其成員協商而得到一個有利的保險費率;並使該協會避免要求其成員進行一個標準的、最小限度的保險,並依此標准進行規范的文檔記錄。這種制度的缺點是,一旦推行一個標準的保險費率,就等於高效率的國際貨運代理對其低效率的同行進行補貼,從而影響其改進風險管理、索賠控制的積極性;同時使其成員失去協會的內部信息,而該信息可能為競爭者所利用。